发布时间:2025-04-15 16:29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府行复〔2025〕12号
申请人:姚某国,男,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仁刚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
委托代理人:左某,镇政府社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回复函》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案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回复函》中对某村杨某校利用以前职权承包某村古井和维修某村部厨房和楼顶的工程项目违规和相关法律规定乱报账行为不依法处罚的决定;2.依公职政务处分法要求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3.支付申请人误工费5000元。
申请人称:1.杨某校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维修村部楼防漏雨、村委厨房维修、古井维修等工程做假账,分别骗取村集体资金38000元、30000元和40000元。以上工程无采购单、验收记录等证明。2.被申请人未核实招标真实性(未提供招标文件,三项监督网无记录),且未依法处罚杨某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3.被申请人处理结果系包庇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事实清楚。杨某校承接的工程均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公开招标,财务资料已依法公开,申请人可查阅。
2.程序合法。调查程序符合《通道侗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通办〔2021〕21号)、《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级乡代管”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
3.内容适当。申请人举报的工程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回复合法合理。
审理查明:2021年6月播阳镇某村分别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由杨某校承包村部楼防漏雨及护栏工程,经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后,村部楼防漏雨工程于2021年7月经验收结算报账38000元;2022年7月16日—19日播阳镇某村分别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由杨某校承包村部楼维修厨房工程,经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后,村部楼维修厨房工程于2022年8月经验收结算报账30000元;2023年4月26日—28日播阳镇某村分别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由潘昌红承包古井建设工程,经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后,古井建设工程于2023年7月经验收结算报账40000元。2024年12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举报播阳镇某村一组村民杨某校骗取村集体财物,要求被申请人监督公开杨某校任村书记期间的财务账目、调查相关工程、开除其党员身份、移交检察院公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回复函》,告知2017年以后的财务信息可登录“三湘e监督”网进行查阅,并认定维修村部楼防漏雨、村委厨房维修、古井维修等工程在程序上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通过“三湘e监督”网查阅到了播阳镇某村的财务公开信息。申请人仍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出《回复函》,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播阳镇某村村委会“四议两公开”会议记录、《举报信》《回复函》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 被申请人负有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的《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的财务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第1点内容中已告知申请人2017年以后的某村的财务信息可登录“三湘e监督”网进行查阅,且申请人也查询到某村的财务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第2点内容中回复:“此三个项目甲方均为某村民委员会,且均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村民议事规程,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杨某校为施工方,整个施工过程均在某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实施结果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程序不存在违规违法现象。”被申请人提供了维修村部楼防漏雨、村委厨房维修、古井维修等三项工程的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议会议、村“两委”会商议会议、党员大会审议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资料,证明项目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的规定,符合《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规定,程序合法。某村实施上述三项工程金额分别为38000元、30000元、40000元,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虽然被申请人在没有招标材料的情况下错误认为进行了公开招标,答复内容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该三项工程程序合法的认定结果。
关于申请人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误工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及证据支持,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回复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