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2 09:55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府行复〔2025〕14号
申请人:殷某柳,女,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党耀
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西街
委托代理人:龙某,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某贤,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管中心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4〕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案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本人申请公开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内所有交通警察部门规划备案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被申请人只公开了部分免费的停车泊位备案,收费的临时停车泊位未回复是否备案情况。未完全公开申请,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本机关非适格的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区收费的临时停车泊位建设属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项目”中“智慧停车项目”内容,由取得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的通道侗族自治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道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通道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到我中心对安装系统设备的停车位进行备案。我中心非该项目牵头部门,项目建设原件材料也并非我中心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本机关非适格的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3日申请人通过线上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内所有交通警察部门规划备案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申请后,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4〕1号)。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4〕1号)不满意,提出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5〕1号),向申请人公开了2023年4月25日的《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县城道路临时停车泊车审批备案的申请报告》、2024年8月28日的《新增收费泊位申报函》、2024年9月15日的《收费泊位删减申报函》、2024年10月21日的《收费泊位新增申报函》、2025年4月9日的《收费泊位删减申报函》,并于2025年4月16日送达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依申请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5〕1号)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管理工作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城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备案信息公开申请具有答复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城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备案信息应包含所有免费的临时停车泊位和收费的临时停车泊位,且临时停车泊位备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4〕1号)仅公开免费的停车泊位,公开信息不全面。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再次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5〕1号),将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备案信息进行了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公交依复〔2024〕1号)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