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9 14:07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府行复〔2025〕19号
申请人:姚某国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理雄
地址: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友谊街3号
委托代理人:粟某飙,该局行政审批和法规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姚某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案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姚某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2.要求播阳镇政府把旱田土壤恢复到原来的肥土原样。3.要求播阳镇政府把破坏申请人的田土壤和蓄水恢复到原来的情况。4.被破坏的田由播阳镇政府种三五年水稻以后由申请人验收是否合格,如未恢复原状,播阳镇政府继续负责种植。5.赔偿地面经济林损失一万元。6.依法追究该案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7.把播阳镇政府种的葛根清除干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拿出解决方案,对被破坏的农田未通知申请人的家人勘察,只有播阳镇政府一方勘察,所以被申请人的结果是无效的。田是播阳镇政府破坏的,说给申请人提供土壤改良技术指导,证明播阳镇政府已经破坏申请人该块田的种植功能,包含蓄水等功能。被申请人处理播阳镇政府破坏申请人旱田处理结果没有任何法律支持。2022年播阳镇政府以垦荒为由,没有跟申请人三兄弟商量就破坏大田三亩八分旱田种的桂花树,造成三兄弟经济损失,现在这块田是申请人的。播阳镇政府不是垦荒,是破坏旱田埂,田里以前肥土推除,现在都是生土,破坏田种水稻功能,也是在破坏这块田蓄水功能和排雨水洪水的功能,永远成为旱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如果政府行为违反该法规定,占用耕地进行非法建设或者破坏种植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以处罚款。如果达到犯罪的程度,将受到刑事处罚。被申请人包庇镇政府破坏农田应该被追责。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会同播阳镇政府工作人员、村书记、村组长、姚某礼前往所反映的农田现场再次进行实地核查、走访,并查阅了相关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
现场核实情况:1.农田存在两个水坑问题,经现场核查,水坑的形成可能与灌溉习惯、田间排水管理、发水冲击形成等因素有关,从而形成了漏水口,而非完全由外部因素造成;2.关于农田土壤肥力下降及蓄水功能破坏问题,经核查及咨询相关人员,由于长期降雨导致的土壤侵蚀和积水可能对田坎的结构稳定性产生了不利影响。播阳镇人民政府在实施耕地恢复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机械设备没有道路进入农田施工,需开挖一条路进场,导致部分田坎损坏;3.关于土壤肥力下降的问题,核查中发现该块土地有大量野生葛根生长且长势良好,表明尽管可能存在土壤肥力下降的情况,但并非严重到影响农作物生长的速度,农田地面大量葛根的存在,是由于疏于田间管理,导致野生葛根自然生长,作为耕地恢复项目的执行方,播阳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修复农田的基础设施和结构,而对于农户个人管理不善导致的植物生长问题,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将督促播阳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妥善解决农田修复事宜,共同维护好农田的生产环境和条件。
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称播阳镇人民政府在2024年以垦荒为由,将申请人在田里种植的桂花树破坏,对其造成损失,且破坏了耕地,无法耕作。同时认为播阳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关于投诉书(姚某国)的调查核实情况说明》。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书(姚某国)的调查核实情况说明》,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重新作出的《关于姚某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重新作出的《关于姚某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解决被破坏农田问题,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5日作出《关于撤销<关于姚正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的决定》并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关于投诉书(姚某国)的调查核实情况说明》《关于姚某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关于撤销<关于姚某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的决定》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作出《关于姚某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虽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已于2025年5月25日作出《关于撤销<关于姚正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的决定》进行自纠,原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第2、3、4、7项的请求对象不是本案被申请人,提出的第5项没有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第6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姚某国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行为违法。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