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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府行复〔2025〕63号

发布时间:2026-01-22 16:08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申请人:李某,男,苗族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龙景铎

住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22号

委托代理人:杨志敏,该局双江监督管理所所长;龙振川,该局双江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向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27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职申请,反映万嘉超市经营的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最后时限为2025年11月6日,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告知,程序违法。

申请人同年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落款时间为11月7日的《关于李某先生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函》,其内容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回复,但没有关于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寄送的履职申请书中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告知是否受理,但被申请人仅针对其他事项进行答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截至2025年11月11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事项的告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1.作出的投诉答复,已按法定程序予以回复告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行为内容适当。202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李某通过12345投诉举报,称其10月17日在通道万嘉生活超市店购买了一款名为“劲爆鸡米花”的过期商品,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7日,保质期9个月,本应于2025年10月7日过期,但申请人于10月17日购得,要求赔偿。被申请人10月22日及时受理,到通道万嘉生活超市店进行核查、制作笔录,该超市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单,经核实,该超市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劲爆鸡米花”,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申请人与通道万嘉生活超市店经营者进行平等协商,但双方因赔偿金额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前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通道万嘉生活超市店经营者当日向被申请人递交《终止调解申请书》。202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以书面文字的方式向通道12345热线办回复其投诉单,并且当日已通过电话告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核实情况及事情后续处理事项。该事件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将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答复。2025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件邮寄的方式,邮寄给被申请人《履职申请书》及附带相关购买商品的证据材料。

2.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2025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县长热线投诉举报。经查12345平台反馈记录,自平台开通以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派件投诉8次,举报1次。申请人通过在全国各地重复购买问题产品后,再假借行政部门之手向被投诉人施以影响,以达到获取惩罚性赔偿的目的。申请人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系通过恶意索赔实现非法牟利的职业打假人。多数案件的事实为申请人在同一地区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同一类型的产品,并以所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客观上申请人可以就商品问题一起或几起投诉举报案件中完成,但申请人却认为分开举报并要求分开处理,这一行为将导致大量的社会资源被损耗,也偏离了投诉举报制度的初衷,不具有合理正当性。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诉人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举报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通道万嘉生活超市店,注册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为杨某敏。2025年10月19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热线投诉通道万嘉生活超市店销售过期“劲爆鸡米花”并要求处理。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进行了现场核查,组织双方调解未果,调解终止,并于当日将相关处理情况通过12345平台回复,同时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

2025年10月27日,申请人李某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签收。

202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李某先生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函》,内容主要围绕核查情况、调解过程及终止调解等进行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凭证及邮件轨迹截图、《关于李某先生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函》《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核查图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终止调解申请书》、12345平台处理记录截图、电话联系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中自称购买到过期食品,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款赔偿、奖励、查处的诉求,认定申请人邮寄的信件内容含有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举报投诉事项依法处理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10月19日在12345投诉平台的投诉和10月27日邮寄的《履职申请书》,都是针对通道万嘉生活超市店销售过期“劲爆鸡米花”同一事件。被申请人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在12345投诉平台的投诉后,当天组织现场核查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组织申请人与该店经营者进行调解,最终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当日即向12345热线进行了投诉回复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情况及后续处理相关事项,视为已对投诉事项进行受理。

申请人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其中投诉内容被申请人已于10月22日进行告知,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11月7日作出的《关于李某先生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函》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综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履行了投诉事项的受理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