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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通政复〔2026〕37号

发布时间:2026-09-04 11:43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申请人:马x泽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覃长旺,局长

地址: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10号

委托代理人:杨文勇,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马x泽〈依法履职监督申请书〉的答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7月28日予以受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马x泽〈依法履职监督申请书〉的答复》;2.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构成不作为、乱作为;3.责令被申请人完整公开申请人2005年正式事业编制原始审批底册、落编台账、2006年转正定级培训全套存档资料、彭x梅占用申请人编制全套入编审批档案;4.依法确认申请人已经取得农村中小学公办教师正式事业编制,撤销错误的“临时用工、临时代课人员”定性;5.责令被申请人对擅自隐匿、注销、销毁申请人正式编制原始档案,违规腾挪编制给彭x梅顶替入编、事后伪造临时编制审批单掩盖违法事实的问题启动内部追责,并将违纪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6.核算补发申请人自2006年9月被单方停岗停薪至今,因编制被侵占产生的全部工资差额、福利待遇等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片面核查事实,无视财政工资发放记录、编办文件、培训台账等客观书证,仅依据系统检索无记录、内部自查结论作出否定性答复,事实认定错误,核查程序片面违法。申请人主张依据湘政办发(2002)25号文件、通道县财政局工资发放凭证、通编办发(2006)13号文件、2006年转正定级培训花名册,足以证实本人于2005年已经取得公办教师正式事业编制,不属于临时用工人员。被申请人未落实编办2006年8月10日入编备案指令,存在人为隐匿、销毁纸质编制档案情形,事后伪造通编临工(2005)1号临时编制审批单,将编制腾挪给彭x梅顶替入编;2006年9月未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停岗停薪,属于行政乱作为;在申请人多次申请履职监督、信息公开过程中,刻意隐瞒关键档案材料,拒不纠正人事违规问题,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事业编制核定、录编审批职权归属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被申请人仅承担人事材料收集初审、按要求报送的配合职能,无权决定编制指标分配、人员录编备案等事项,不存在侵占申请人编制的职权基础与客观行为。自2025年4月申请人信访以来,被申请人对2005‑2006年度人事卷宗、编制台账、财务工资、培训档案等开展全面检索,两次发函向县委编办调取实名制备案材料,向县人社局、县委党校调取培训档案,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检索并予以答复,全部核查工作留痕,结论均有跨部门书面材料佐证。县委编办出具书面证明,证实无马x泽正式事业编制入登记录;通编临工〔2005〕1号审批单系当年编办制发的特种岗位临时用工计划文书,与正式事业编制分属两套管理体系,不存在事后伪造情形。2006年转正定级培训名册仅为参训记录,参训不等于取得事业编制。经多单位联合检索,未发现以马x泽名义出具的《放弃编制声明》相关存档材料,彭x梅系政策性安置入编,审批程序合规,不存在挤占、顶替申请人编制情形。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信访答复、档案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确认取得正式事业编制、公开不存在的编制档案、追责及补发工资福利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5年取得通编临工(2005)1号临时用工编制计划审批单,载明其身份为临时编制、临聘人员。2026年6月12日申请人向县人大提交《依法履职监督申请书》,申请监督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县人社局隐匿公民合法人事档案等违法行为,督促三部门完整公开、交付申请人2005年正式教师编制单、落编台账等全台资料,清查相关部门利用伪造放弃编制文书、人为腾挪教师编制名额等违法事实,依法追责相关责任人员。2026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收悉县人大的转信函后,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核查,7月14日作出《关于马x泽〈依法履职监督申请书〉的答复》,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存在,未发现违法事实。申请人不服答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依法履职监督申请书》、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转信函、通编临工(2005)1号临时用工编制计划审批单、编制部门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通知名单等,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教师人事管理、编制使用监管、任职资格审查、人事档案管理及违规行为查处等事项,依法负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监督申请,被申请人联合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档案馆等多个部门开展全面档案核查,调阅2005年至2006年人事、编制、公文全宗档案,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诉求逐一核查回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取得,须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台账。财政工资发放记录、参训名册等材料,不能替代法定编制审批程序,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业编制身份的依据。县委编办的意见也确认申请人未被录用为在编人员。被申请人依据该法定主管机关的书面意见作出答复,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正式事业编制,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隐匿档案、伪造放弃编制声明、腾挪编制等情形,被申请人经多部门联合核查未发现相关违规记录,申请人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所要求的2005年正式事业编制原始审批底册、落编台账等档案,并在答复中告知该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内部追责及补发工资福利待遇的请求。因申请人关于编制身份被侵占、档案被销毁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启动内部追责及补发工资福利待遇的条件不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马x泽〈依法履职监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马x泽〈依法履职监督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