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5 00:00 信息来源:
TDDR—2018—01005
通政办发〔2018〕12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
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18年1月30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和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乡医疗救助是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农村非建档立卡的低保对象以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治病难而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分层施救的原则;
(四)及时绩效的原则;
(五)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民政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关;乡镇民政办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初审工作;村(居)委会受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一)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
2.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3.制定医疗救助工作制度;
4.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6.编制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负责资金的分配使用及监管;
7.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8.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上级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
2.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审批和上报;
3.协助做好资助参保的有关工作;
4.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5.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2.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3.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其医疗补偿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八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关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定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对困难对象的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和药物管理的规定。县民政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一)城乡特困人员;
(二)城镇低保对象;
(三)农村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 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内容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等方式。
第十四条 资助参合参保
按照分类资助的办法,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保,资助标准根据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1.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2.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3.对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
4.对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
(二)办理程序
在年度参保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保对象的参保手续,发放《通道侗族自治县城乡居医疗证》。
第十五条 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实行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其他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按病种救助,起付线为20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在获得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人个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50%,年度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其他困难群众门诊救助4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三)救助病种: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3.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 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8.血友病; 9.精神分裂症;10.肺结核;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15.帕金森氏病。16.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1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活动性肝炎;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多发性硬化症; 23.重症肌无力;24.肝豆状核变性;25.多发性骨髓瘤;26.系统性硬化病;27.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8.垂体瘤;29.克隆病;30.癫痫;31.慢性心力衰竭;32.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 33、泛发型银屑病;34、慢性丙型肝炎;35、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36.肺动脉高压;37.地中海贫血 ;3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9.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40.晚期血吸虫病;41.植物人(家庭病床);42.尘肺病。43.普瑞德威利综合征(小胖威利症)
(四)办理程序:由本人申请,并带身份证、户口簿、《特困供养证》或《低保证》,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直接到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审查复核(整理材料)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发放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金。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门诊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农村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1.参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总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费用按10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2.参保城镇低保对象、农村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等综合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按5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3.未参保的城乡低保户在乡级、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合规费用的30%、25%、2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对患9种大病(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总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
5.参保其他困难群众大病救助不限病种,年累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民政医疗救助40%,最高救助限额为8000元;
6.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照通政办发〔2018〕1号执行。
(三)申办程序:由本人申请,并带身份证、户口簿、《特困供养证》或《低保证》,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直接到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审查复核(整理材料)后报民政局审批,并发放大病住院救助金
第十七条 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由县慈善总会从慈善募集款中安排不少于25%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住院医疗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救助标准视慈善募集资金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整形等;
(三)未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的;
4、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资金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县财政每年按人平2元的标准编列医疗救助基金预算。
第二十条 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用于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合参保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机关直接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对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参合参保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机关核拨至对象一卡通帐户。
第二十一条 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民政局按需求提出支付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民政局组织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该专项资金。医疗救助金年内结余可转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