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5 00:00 信息来源:
TDDR—2018—00003 通政函〔2018〕16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8〕10号)之规定,现就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原则
(一)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依法审批原则。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严禁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建新房不拆旧房。
(二)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依据规划建设原则。根据村庄规划、美丽乡村、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所确定的村民居住点范围内合理安排。
(三)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节约用地、不超过限额标准原则。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单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投资超过30万元的要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一)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子女已达分户条件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2. 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3. 因公益事业需要,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没有相应安置的。4. 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异地建房的。5. 统一规划建设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不予批:1.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2.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 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4.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5. 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6. 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1. 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 向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 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会同村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4. 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5. 根据建房位置和地类不同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实施建设。
四、违法违规的处理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农村村民异地建新宅且仍有一处旧宅的,必须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拒不交回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对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以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国土管理部门、县住建规划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监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