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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5 00:00 信息来源:

  • 索引号:TDDR—2018000021
  • 文号:通政办发〔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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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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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8-04-25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县政府办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8-04-25
  • 公开责任部门:

TDDR—2018—01003

  

通政办发〔201810

 

 

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2018329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7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内集体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自住住宅的行为。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坚持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拆旧建新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异地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退还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再行审批。

(四)保持民族特色原则。村民建房应立足县内实际情况,房屋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建设相协调。建筑的外观造型必须符合民族传统建筑特色,必须根据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样板房方案进行建设。特别是万佛山风景名胜区辖区范围、百里侗文化长廊核心可视范围、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控制范围的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外观效果和建筑结构必须体现侗民族元素。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

 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为村民建房审批监管第一责任单位,乡镇长为审批监管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负责农村集中建房区选址、用地初审、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相关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并按有关程序审批。

村委会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邻里关系以及公共设施共享的调整工作;依法做好集中建房区土地权属流转、调配、申报、使用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美丽乡村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所确定的村民居住点范围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及村民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及村民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新增建房户在村庄规划中预留的村民建房用地地块中选择。

    村庄规划及村民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居民点、集镇建设规划中的居民点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十  为节约用地提倡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统规联建;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倡导村民采用统一规划、多户联建、成片集中、分户建设等方式建房。

第十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  农村村民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单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要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收取。

 第十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子女已达分户条件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二)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因公益事业需要,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没有相应安置的

(四)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异地建房的

(五)统一规划建设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第十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  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村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建房资格初审。

村委会将村民申请建房基地的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建房基地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由村委会在本村、组向村民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拟申请用地面积、用地地点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县国土管理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和交完各项税费的用地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书面申请:

1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必须写明建房理由、位置、占地面积、房屋结构及层高、使用性质等。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2向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村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根据建房位置及地类不同还需向以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

1建房位置位于公路两旁,且在公路有效控制范围内的须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建房位置位于河道两旁,且在河道有效控制范围内的须向水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建房位置位于万佛山风景名胜区辖区范围、百里侗文化长廊核心可视范围、申遗侗寨保护范围、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控制范围的,须分别向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申遗办、住建局提出申请;

4建房位置位于文物保护核心区域内,须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建房所用地类为林地的,须向林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发证。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经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乡镇国土所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农村村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放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所、林业站及相关机构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到实地打桩放线,确定建房用地四至和面积。

)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房,原有住宅是否拆除,原有宅基地是否退回。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登记发证。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房村民持建房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十九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县、乡镇建立完善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

第二十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  农村村民异地建新宅且仍有一处旧宅的,必须腾出旧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拒不交回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   对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出现违规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单》的,批准手续无效。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属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赔偿。

(二)建房户违反《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单》内容建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章事实的,分别由县国土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有责任的乡镇规划管理站、乡镇国土所、村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国家工作人员擅自为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的农村村民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放样、电力保障及其它相关便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监察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   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县国土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数次批后监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乡镇人民政府应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