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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6 00:00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TDDR—2018000031
  • 文号:通政办发〔2018〕40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2023-11-07
  • 签署日期:2018-11-16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8-11-07
  • 公开责任部门:

TDDR—2018—01016

通政办发〔201840

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93日县第十六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7


通道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资金预存及拨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通道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通道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需补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统一归集、足额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审核拨付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

(五)不可预见费;

(六)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含委托评估费、房屋测量费、强制执行费及征收入户调查、征收补偿评估、征收发动、协调和聘请人员工资等相关工作开支;

(七)征收工作奖励基金;

(八)被征收房屋拆除费。

第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项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计提,含征收入户调查、征收发动、协调和聘请人员工资、协议签订动员以及委托评估费、房屋测量费等开支,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统筹使用。

第六条 征收工作奖励基金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计提,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奖励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拆除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计提,由房屋征收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已征收房屋的拆除施工、监督管理、垃圾清运等。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计提,由房屋征收部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房屋征收的实物量漏项、突发事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此项经费为预备费,在实际发生时使用。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任务量按20/缴交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工作费用到县房屋征收部门在财政设立的专用账户,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列入工作经费总额。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房屋实物量调查登记、初步评估及拆除工作量(含水、电、气、通讯等设施迁移)等情况,结合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局评审,评审结论作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考核、房屋征收部门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县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将资金足额存储到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县财政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提供现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交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楼层等相关资料,经县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后,可作价抵减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用于作价抵减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现房应移交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监管。

房屋征收过程中,确需追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经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追加数额书面通知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及时将追加资金缴存至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县财政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实行用款申报、审核拨付制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经费使用申请表等资料,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应当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每笔拨付到位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制定强制执行专项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将强制执行经费足额存入人民法院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经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应当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资金评审,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县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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