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0 16:46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TDDR—2021—00001 通政函〔2021〕3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治丧活动,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县县城区域实行集中治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丧范围
东至杆梓红绿灯路口,南至八一路口,西至二水厂,北至双江加油站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开发住宅小区的院落、公共场所及所有主、次街道两侧均纳入集中治丧管理范围。该范围内原住村民(户口分别属于寨上、杆梓、桥头、吉利村的村民)在室内场所和不占用公共资源情况下,暂不纳入集中治丧管理范围。
上述范围随着县城建设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二、规范丧葬活动
(一)县殡仪馆为集中治丧范围内合法治丧、吊唁场所。
(二)在集中治丧范围内的死者遗体,原则上由县殡仪馆负责接运至殡仪馆,也可以由丧属自行运送至殡仪馆。出殡灵柩由县殡仪车运送,送葬人员及殡葬用品由丧主自行组织车辆乘、运。出殡车辆途经集中治丧范围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遗体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
(三)大力倡导厚养薄葬,节俭办丧。在县殡仪馆治丧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日。在集中治丧范围内,从殡仪馆运营之日起的两年内,在殡仪馆治丧的3日内(含3日)免收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和悼念厅租用费。超过3日的,所有费用(含前3日)由死者亲属(监护人)自行承担。
(四)革新丧葬陋俗,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五)集中治丧服务实行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选择性服务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由丧属自主选择,县殡仪馆统一管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一律不得在集中治丧区域内举办治丧活动,不得参与在集中治丧区域内进行的治丧吊唁活动。如违规办理丧事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在集中治丧范围内,治丧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送葬车队阻塞妨碍交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治丧活动中污染环境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在集中治丧范围内搭建灵堂、灵棚,燃放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礼炮),出殡沿途抛撒冥纸、冥钞的,敲锣打鼓、吹奏哀乐、抬灵柩、花圈、“猪羊祭”等行为途经县城城区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三)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督举报
对违反集中治丧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揭发。
举报电话:0745-8623456 (县民政局)
0745-8620402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20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