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26 08:48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TDDR—2021—01005
通政办发〔2021〕6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结(决)算审核的精准度,提升项目结(决)算审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20〕11号)《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等法律、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目的在于引入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中介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中介必须是具备社会造价审核资质的机构。通道侗族自治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负责中介的管理与考核。具体由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县审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造价咨询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由县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介。
第五条 造价咨询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项目包(单个项目送审金额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可由2-3个小项目组成一个项目包),由县审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中介,并与中介在电子卖场中签署委托服务合同。在我县审计中心有3个审计项目(项目包)未完结的中介,不能参与下一个项目的委托工作。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项目包(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较小的,可由数个小项目组成一个项目包),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中介,到县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中介选择情况的登记备案,再与中介在电子卖场中签署委托服务合同。
第六条 县财政根据政府投资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县审计局或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咨询服务情况向县财政局申请造价咨询服务费并及时拨付给中介。
第八条 结(决)算审核的管理
(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情况,项目结(决)算价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结(决)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实行直接审核和委托中介审核两种方式,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送审程序:
1、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建设项目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县审计中心。
2、县审计中心按规定审核是否符合结(决)算审核条件。
3、以《通道侗族自治县审计局工程审计资料收件单》为依据,县审计中心按规定接收工程项目资料并登记。
4、县审计中心直接审核或者委托中介审核。若委托中介审核,由县审计局按规定程序确定中介,县审计中心将资料移交选定的中介。中介签收资料后按时限要求开展审核。
5、县审计中心按要求对中介审核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结(决)算审计报告。
(四)受委托中介应根据立项批复、地勘报告、施工合同、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料、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经财政评审的预算、工程量签证、影像资料、工程量变更审批资料、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期的定额等对项目进行结(决)算审核,出具结(决)算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中介要严格按照项目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结(决)算审核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六)中介在结(决)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编制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咨询实施全过程,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现场踏看记录、审减(增)情况及计算过程、存在的问题、专业判断及依据、相关人员签字认证等。工作底稿作为咨询档案一并移交并接受县审计中心的审计监督。
(七)中介在结(决)算审核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不得擅自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联系,必须如实向县审计中心反映,由县审计中心统一组织研究解决方案。
1.图纸标示不清、签证资料不规范,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如签证只签定数量没有列明具体计算式和附上图纸等)。
2.适用定额子目和适用费率难以确定(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定额等)。
3.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没有被公布的。
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材料的价格等。
5.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中容易产生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
6.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
(八)县审计中心对中介结(决)算审核咨询服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参照标准如下:
自资料移交中介之日起,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7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或较复杂建设项目,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中介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咨询任务,应及时向县审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县审计中心酌情作出答复和处理,无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扣减服务费。
中介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审计中心,县审计中心复审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审计中心的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建设单位10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县审计中心的初审意见。县审计中心应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结(决)算审核报告。
(九)项目结(决)算审核服务费计费标准:
1.中介结(决)算审核服务费包含基本服务费、核减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服务费原则上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附表4中4.3规定收费标准及附表9专业工程调整系数的40%计取;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服务费原则上按(湘建价协〔2016〕25号)附表4中4.3规定收费标准及附表9专业工程调整系数的35%计取。附表4中4.3可选工作增加费不计取。特殊情况经常务副县长批准,服务费不超过标准费率的50%。实行保底,基本服务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2.中介结(决)算审核服务费与质量及时效挂钩(审核时间在服务合同内由双方约定),具体如下:
(1)县审计中心复核后,中介误差率在±3%(不含3%)至±6%的,误差每增加0.1%,服务费减少1%,误差率高于±6%(不含6%)的不支付服务费。
(2)因中介原因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扣减1%,直到扣完该项目的所有服务费。
第三章 对中介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结(决)算审核中介的监督管理
(一)中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通道侗族自治县信用信息网“黑名单”,终止服务合同,2年内县审计的相关业务不与之进行合作。对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3.结(决)算审核成果经审计中心复审,造价误差当年累计3次超过±6%(不含6%)、或1次超10%以上(不含10%)、或1次误差金额400万以上(不含400万);
4.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5.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履行或转让其应履行合同义务的;
6.受委托机构人员与建设方、施工方发生不正常经济关系、违反廉洁纪律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审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县审计中心可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委托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
(三)县审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指导,对评审纪律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如上级行业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