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2 08:59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通财〔2019〕85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提高扶贫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通道侗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维护,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扶贫开发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通道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通道侗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县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规范扶贫产管理,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产,是指以扶贫开发为宗旨,由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类型资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第五条 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扶贫办、审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资产确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责任主体做好扶贫资产数据信息的录入工作,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扶贫办负责项目库的统筹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督促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县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三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所有扶贫项目,由乡镇按年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同时向县财政局备案。每个项目按运行管理程序,要有项目方案、申报书、批复文件、招投标手续、建设(购买)合同、验收材料和绩效评价等材料。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有扶贫资金、资产信息进行登记梳理,分类建档。所有扶贫项目按实施进度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平台,加强资产管理,实行“县乡联动、属地监管”的网络化信息管理,同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九条 扶贫资金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对扶贫资产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资产项目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财政局备案;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一条 开展扶贫资产确权,按照资金类别和用途明确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体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资产所有权明确到乡镇、收益权量化到村,经济薄弱村发展引导资金资产所有权、收益权明确到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县财政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资产收益和分红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收益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权属村、权属人受益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经济薄弱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
第十六条 建档立卡农户全部脱贫后,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项目实施主体先期筹集的兜底分红资金,其剩余收益按照扶贫资金资产确权后权属关系进行分配。经济薄弱村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使用年限,按比例扣除项目成本折旧和项目再发展资金后,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部分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和特殊困难户救助支出。
第十七条 资产收益分红资金实行“先归集,后分配”方式,由各乡镇按要求将收益统一归集到县财政指定账户,再下拨至各乡镇分配到村到户,到户资金通过银行“一折通”直接打卡到户,并在摘要栏中标注“扶贫分红”字样。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审计局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以及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