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4 17:08 信息来源:通道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委托,实施经营性自建房消防行政许可。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四)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工作内容
(一)授权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授权消防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授权执法主体。各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至少选配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有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被授权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具备执法岗位资格,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授权执法权限。1.监督检查权。各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2.行政处罚权。各乡镇按照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权限。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乡镇受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办理经营性自建房部分消防行政许可,对符合国家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经营性自建房,受委托乡镇可以提请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开展消防行政许可的办理工作。
(五)授权执法责任。各乡镇应在授权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将被授权行政执法职权再次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授权乡镇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消防授权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被授权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授权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授权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授权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各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监督员深入各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各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案件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附件2: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附件3: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附件4: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下放乡镇政府执法事项指导清单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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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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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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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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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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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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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易发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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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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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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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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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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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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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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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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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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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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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乡镇名称(盖章): 编号:*(*)〔 〕第000*号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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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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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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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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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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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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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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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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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钢结构 □简易搭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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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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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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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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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
□是 □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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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问题。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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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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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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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 |
□未使用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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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设 施 情 况 |
1.消防车通道情况。 |
□畅通 □被堵塞、占用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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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
□畅通 □占用、堵塞 □锁闭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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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置情况。 |
□正常 □损坏 □配置不足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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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火门设置情况。 |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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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灭火器配置情况。 |
□正常 □压力不足或失效 □配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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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 |
□有水 □无水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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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具体 消防安全隐 患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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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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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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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场所) 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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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乡镇(街道)名称(盖章):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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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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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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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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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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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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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移交情况 |
乡镇(街道)移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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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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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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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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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用于乡镇(街道)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超出法定职权及被委托权限,需移交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存一份。 |
附件4
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下放乡镇政府执法事项指导清单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领域)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执法方式 街道 建成区以外的乡镇 建成区以内的乡镇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许可。 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