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2 14:36 信息来源:通道县民政局
现将《通道侗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为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规范管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政策释义解读
《细则》第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细则》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细则》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县卫健局、医疗保障局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相关规定的家庭。
《细则》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必要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填写《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与授权书》。(二)非必要材料 :1、残疾证(家庭有残疾人员需提供); 2、婚姻证(含结婚、离婚、法院判决书)(夫妻双方不同户需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在校证明(家庭有在校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开具); 4、疾病证明(家庭有患病人员需提供,医疗机构开具近期证明); 5、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家庭有患病人员需提供,医疗机构开具近期单据); 6、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收入证明;7、人户分离家庭按要求提供居住地乡镇政府入户调查情况及证明材料; 8、近亲属备案表(确实没有则无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细则》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1、有固定劳务单位务工人员,由单位出具工资证明或工资发放单据、银行打卡工资存折流水核算,并扣除不超过30%务工成本。 2、城镇无固定劳动单位务工人员,务工收入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 3、半劳动力、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劳动力系数为零。重病重残人员实际务工的,其务工收入按总收入的80%扣减务工成本。男满60岁、女满55岁原则上视为无劳动能力,其工资收入以实际入户核查为准。5、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养老金中按照实际领取的退休金剔除两倍城乡低保标准后计算,未共同生活的据实计算。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算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1、农村生产资料包括:田、土、山岭等 。2、计算方法:自给自足的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收益不计入收入,经济作物和有租赁承包合同、成规模种植养殖据实计算收益。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1、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我县1.5倍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达到我县3倍城乡低保标准的,赡养费按月城乡低保标准的0.5倍计算;2、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我县3倍城乡低保标准的,赡养费按月城乡低保标准计算;3、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照实际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和自身无经济能力、主动放弃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对方承担每名子女一个城乡低保标准的50% ;
4、子女家庭属低收入人口的不计算赡养费;5、如抚养方属低收入人口家庭的可不计算抚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