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10 11:16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实施《通道侗族自治县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消防安全责任、规范防火措施、完善设施建设、强化应急处置,切实预防和减少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以下简称“村寨”)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民族传统建筑、文化遗产安全,结合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木构建筑密集、村寨布局独特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人民政府公布列入村寨名录的所有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
村寨定义:指30栋(含)以上木结构或砖木结构房屋布局密集的村寨。
名录管理:村寨名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排查认定1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动态更新、动态管理;新增、撤销名录须书面告知村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 工作方针与原则
村寨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标本兼治、群众参与”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属地负责、村(居)委会自治、村民主体尽责、社会广泛支持”原则,与乡村振兴、传统村落保护、人居环境整治同步规划、同步落实。
第四条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寨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
(一)消防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与更新;
(二)消防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培训演练;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
(四)消防奖励、特殊群体帮扶、应急处置补助。
将村寨消防经费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按需编制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村寨消防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将村寨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村寨消防专项规划;
(二)批准、公布村寨名录,保障村寨消防经费;
(三)督促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约谈、问责;
(四)组织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联合督查和应急处置。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村寨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明确1名党政班子成员分管、1至2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制定乡(镇)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应急预案,每月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季度组织1次全面排查;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建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落实“小组联防”“鸣锣喊寨”等传统防火措施;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
(五)负责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落实值班执勤制度,每日开展战备检查,每周开展灭火实战训练;
(六)落实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每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网格员、一线消防宣传人员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七)负责督促、落实县级督查、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建立隐患台账、闭环管理。
(八)组织实施防火隔离带开辟、消防通道拓宽、电气线路改造、消防水源建设等工程;
(九)推动村寨内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开展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强化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宣传。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县消防救援局
1.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3.调查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4.提供消防技术标准、设施建设、器材配备、灭火演练等消防工作专业指导。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牵头负责村寨名录认定、更新、公布;
2.监督村寨新建、改建、扩建木结构房屋执行防火规范,推广耐火材料、防火技术;
3.组织实施村寨防火分隔、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
(三)县应急管理局
1.将村寨消防安全纳入全县应急能力提升建设,统筹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应急物资储备、调配;
2.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企业(场所)安全监管;
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村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协调、灾情统计上报。
(四)县公安局
1.负责火灾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治安管控;
2.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行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办理涉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刑事案件。
(五)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农村客运车站、港口以及河流运输、航道辅助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制度;
2.负责村寨主干道拓宽、硬化、维护,在农村道路建设中统筹考虑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县农业农村局
指导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农户柴草、农作物秸秆等可燃物堆放,远离建筑、火源。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电线、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定期开展销售环节产品质量排查,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生产、使用环节监管部门,协同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村寨内使用。
(八)县教育局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通高级中学、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每学期组织普通高级中学、中小学、幼儿园开展1次消防演练、专题教育。
(九)县文旅广体局
负责农村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含除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场所和村寨内的星级民宿、歌舞娱乐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物建筑、纪念馆等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大型农村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县财政局
负责健全村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每年度统筹安排村寨消防专项经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县供电企业
1.负责村寨电网巩固提升建设,排查、消除用电安全隐患,提高农网安全保障水平;
2.指导、协助村寨农户对用户受电装置进行检测、改造;
3.普及用电常识,引导村(居)民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落实穿管保护措施,规范用电行为。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主任担任村寨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本村消防工作;
(二)制定《村寨防火安全公约》,明确用火、用电、用气、堆放、巡查、奖惩等内容,经村民会议通过后公示执行;
(三)组建村寨志愿消防队,每个村寨队员不少于10人,配备基本装备,明确值班值守,每季度开展1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每月组织1次村寨消防安全宣传、1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敲门行动”;
(五)落实“鸣锣喊寨”制度:防火期(每年10月—次年2月)每日早、晚2次喊寨;非防火期每日1次;节日、大风天气加密频次;
(六)建立特殊群体台账(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重度残疾人),明确帮扶责任人,定期上门检查提醒;
(七)设立消防器材室,明确专人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八)开展相关保险政策宣讲活动,鼓励村民购买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及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单位与个人责任
(一)村寨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场所、经营户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消防器材维护、防火巡查、应急预案制定等责任;
(二)村寨居民对自家房屋、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堆放负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公约、负责整改隐患;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防火分隔与建筑防火
第十条 防火分区与隔离带
(一)以村寨自然地形、道路为界,划分防火分区,每个分区占地面积≤3000㎡;
(二)分区之间设置防火隔离带,宽度≥10m,隔离带内清除杂草、灌木、可燃物,不得搭建任何建筑、堆放物品;
(三)隔离带优先利用道路、河流、空地,可采用水泥、砖石、耐火材料硬化,或种植耐火树种。
第十一条 建筑防火间距
(一)木结构房屋之间防火间距≥6m;与砖木结构≥4m;与厨房、柴房等附属用房≥2m;
(二)间距不足的,逐步改造:拆除违建、拓宽间距、一侧或两侧墙体做防火处理(抹水泥砂浆、刷防火涂料、贴防火板等);
(三)新建建筑必须符合间距要求,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房屋耐火等级
(一)重点村寨、连片核心区房屋外墙、内墙、楼板、梁柱逐步采用水泥砂浆、防火涂料、耐火板材等防火处理,提升耐火等级;
(二)屋檐、楼板、楼梯、门窗等关键部位强化防火保护;
(三)传统村落、文物建筑按保护规划实施防火改造,保留风貌、提升安全。
第十三条 消防车通道
(一)村寨主干道宽度≥4m、转弯半径≥9m,满足消防车通行;
(二)通道两侧严禁搭建、堆放、停车,设置明显禁停、禁堆标识;
(三)乡(镇)、村(社区)定期清理通道障碍物,确保全天候畅通。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四条 消防水源
(一)未建设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的村寨至少建1个消防水池,总容量≥50m³,配备取水口、爬梯、盖板、防冻设施;
(二)50栋以上村寨每50栋增设1个消防水池,或建设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
(三)利用河流、池塘、水井等天然水源,设置固定取水码头;
(四)村(居)民委员会专人负责,确保消防水池常年蓄水、设施完好,每月检查1次。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备标准

第十六条 设施设置与维护
(一)消防器材集中存放在村寨中心、鼓楼、祠堂等醒目、易取位置,设专用消防柜或消防器材室;
(二)干粉灭火器、消防水桶、防火毯等应放置在门口、厨房等易取处;
(三)村(居)民委员会、志愿消防队每月检查、保养设施器材,建立台账,及时更换过期、损坏设备。
第十七条 电气线路与器具防火
(一)村寨逐步实施电气线路改造:采用阻燃铜芯线,穿阻燃管保护,严禁使用铝线、不合格电线;
(二)配电箱、开关、插座选用合格产品,安装在不燃基座上,远离可燃物;
(三)厨房、火塘、熏烤房等区域线路单独布线、强化保护;
(四)推广安装漏电保护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
第五章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用火管理
(一)火塘、炉灶管理
1、火塘周围1m内木质地板用水泥、耐火材料硬化;
2、火塘、炉灶上方2m内楼板用不燃材料隔挡;
3、炉灶、烟囱远离可燃物,定期清理烟道积油、积灰(每月至少1次);
4、用火必须有人看管,离开前彻底熄灭余火、浇灭炉灰。
(二)柴草等可燃物管理
1、柴草、饲料、秸秆等必须堆放在专用区域,不得与房屋相连;
2、屋内、屋檐下、楼梯间、通道严禁长期堆放大量可燃物。
第十九条 用电管理
(一)室内布线由持证电工规范安装,严禁私拉乱接、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二)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超负荷用电;
(三)电器、电热设备选用合格产品,使用时看管,用后断电;
(四)电动自行车在室外指定区域停放、充电,严禁入户、入楼道充电;
(五)村(居)民委员会每季度组织电工排查线路,协助、督促村民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线路。
第二十条 用气管理
(一)液化气罐、灶具、软管选用合格产品,定期检测、更换(软管每2年更换1次);
(二)气瓶与灶具距离≥1m,远离火源、热源,严禁暴晒、火烤;
(三)厨房保持通风,发现泄漏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开关电器、动用明火;
(四)村寨内禁止非法储存、经营液化气及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六章 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
第二十一条 宣传教育
(一)村寨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警示牌、标语,每月更新内容;
(二)利用广播、微信群、短视频、侗戏、山歌等形式,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知识;
(三)每年“119消防月”、春节、侗年节、芦笙节等重要节点,开展集中宣传、隐患排查;
(四)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1次“消防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带动家长参与。
第二十二条 培训演练
(一)乡(镇)每年组织村消防安全管理人、网格员、志愿消防队集中培训1次;
(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对村民、联防组长培训1次,每季度开展1次灭火、疏散演练;
(三)培训演练内容:隐患排查、灭火器使用、水泵操作、初期火灾扑救、逃生自救、人员疏散;
(四)建立培训演练台账,留存记录、照片、视频。
第七章 志愿消防队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志愿消防队建设
(一)每个村寨组建1支志愿消防队,队长由村“两委”成员担任,队员以青壮年为主;
(二)配备:机动泵、水带、水枪、灭火器、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梯、手电筒、口哨、防火服、安全绳等;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表、联系电话,并公示上墙。
第二十四条 火灾报告与处置
(一)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村、乡(镇)负责人;
(二)志愿消防队接到报告5分钟内集结出动,优先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三)村(居)民委员会立即组织群众疏散、设置警戒、维护秩序、引导消防车。
第二十五条 火灾调查与善后
(一)火灾扑灭后,保护现场,配合消防、公安部门调查原因、核定损失;
(二)乡(镇)、村(社区)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安抚、灾后重建协调;
(三)及时上报火灾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四)典型火灾案例在全县通报,开展警示教育。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联合督查,乡(镇)每月全面排查,村(居)民委员会每日巡查、入户检查;
(二)建立“排查—登记—交办—整改—复查—销号”闭环机制,隐患限期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引发火灾事故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消防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
(二)及时发现、报告火灾,有效扑救初期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表现突出的;
(四)举报重大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消防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
(二)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堵塞消防通道的;
(三)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违规堆放可燃物,拒不整改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火灾,阻碍火灾调查、应急处置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术语解释
(一)防火隔离带:用于分隔防火分区、阻止火势蔓延的空旷带或耐火区域;
(二)志愿消防队:由村民自愿组成、开展日常消防工作与初期火灾扑救的群众性消防组织;
(三)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重点防火期),其余为非防火期。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