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1 16:11 信息来源:通道县林业局
违法单位: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吉祥路(富贵花园12栋602号)。
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FFXE。
法定代表人:杨丽凡,女,身份证号码:43303******002X
电话:191****800,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西街*号。
经查明,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占用位于双江镇马家坝村,小地名叫“崩土坡”山场林地,用于修建阿萨康源综合楼,经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技术调查,认定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0.0740公顷(740平方米),地类为其他园地(油茶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公司法人杨丽凡询问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和,小地名叫“崩土坡”山场林地。
证明当事公司法人情况合法属实,及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 、技术调查意见书、地类认定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
证明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和林地被破坏的程度及面积数量。
本案适用的法律:
其一,定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因能够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标准。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面积共计0.0740公顷(740平方米)的事实,参照(湘林法〔2025〕4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序号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中;轻微情形档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 2 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 1 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 20%以下的;从重裁量阶次“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6 倍以上 1.2 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其他园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的标准规定。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0.0740公顷(740平方米),地类为其他园地(油茶林)。因现场林业生产条件已被破坏,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应按照(其他园地面积)×(恢复植被1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55.5元/平方米)即:740㎡×(10元+55.5元)=4847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湖南阿萨康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零捌拾贰元整(48470元×0.6倍=29082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通道支行(账号:820**********27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