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4 09:14 信息来源:通道县林业局
被处罚人姓名:杨先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1230199****139
现住址﹕湖南省通道县独坡镇
经查明,杨先生于2025年7月,为了加宽坟山道路,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位于独坡镇木瓜村一组和四组“塘冲凹”山场的林地。2026年7月31日,经县林业局指派的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调查,认定杨先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林地类型为有林地的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480平方米,被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杨先生询问材料及旁证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的询问材料。
证明杨先生于2026年7月擅自在木瓜村一组和四组“塘冲凹”山场开挖林地加宽坟山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杨先生开挖林地造成林地植被毁坏及被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三:技术调查意见书。
证明杨先生所开挖的林地森林类别、面积,以及被改变林地用途林地的破坏程度。
证据四:吴某某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涉及的农户交界证明。
证明涉案林地林木权属吴某某等农户,且山场没有办理林权证,没有纠纷。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
1、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选择理由:杨先生为了加宽坟山道路,在没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的行为,违反了本法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理由:杨先生的违法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应根据本法该条款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杨先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80平方米,符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第四部分第12条轻微档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之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杨先生案发后能够主动赔偿受害方,并主动对被破坏的山场进行补种,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符合从轻情节。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第四部分第12条轻微档次的一般裁量阶次(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杨先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第四部分第12条轻微档次的一般裁量阶次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
鉴于杨先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的面积为480平方米,林地属乔木林地,且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应按恢复植被所需费用4800元(480㎡×1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杨先生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整(¥1440元)【罚款金额构成:4800元×0.3倍=14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号:4300151407205****4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