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8 09:55 信息来源:通道县林业局
被处罚人姓名:杨先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303119710****114
电话:19152****36
现住址﹕湖南省通道县独坡镇木瓜村
经查明,杨先生于2025年7月中旬,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独坡镇木瓜村一组吴某某家位于“塘冲凹”山场的林木。2026年8月6日经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山场进行现场勘验,认定“塘冲凹”山场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主要树种为马尾松、阔叶树;采伐树种为松树、阔叶树,检尺伐桩20株(其中马尾松16株,阔叶树4株),求算活立木蓄积为2.224立方米(松树1.601立方米;阔叶树0.623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杨先生询问材料。
证明杨先生于2025年7月中旬擅自采伐了“塘冲凹”山场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权属人吴某某的证言、村委会证明。
证明林木权属人吴某某将“塘冲凹”山场林木卖给杨先生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杨先生滥伐林木的现场与吴某某家被滥伐的山场位置一致,以及被滥伐的树种及数量情况。
证据四:技术调查意见书。
证明杨先生滥伐“塘冲凹”山场林木的具体树种及数量。
证据五:通道县资源林政服务站证明。
证明“塘冲凹”山场所采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本案适用的法律:
其一,关于本案定性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之规定,杨先生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独坡镇木瓜村一组“塘冲凹”山场采伐林木的行为,属滥伐林木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杨先生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224立方米,符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2“滥伐林木行为”中轻微情形档次(滥伐立木蓄积4立方米以下)之规定,因滥伐立木蓄积数额较小,故按一般裁量阶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 1.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 3.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责令其限期一年内补种滥伐株数(20株)1倍的树木共20株;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滥伐林木蓄积2.224立方米价值163元(阔叶树13元/m³×0.623m³+马尾松97元/m³×4.254m³=163元)3倍的罚款共计489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号:43001514075****45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