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通知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处罚〔2025〕61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17:07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5〕61号

当事人:通道惠群水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MYWAW2D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市场内)

经营者:姚正礼

身份证号码:433************617

联系电话:134*******1

2025年7月15日,根据本局工作部署,由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抽检单位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通道惠群水产品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025年8月1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1份不合格检测报告。检验报告(No:JDTD20250342),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5年7月13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检验结果,然后在当事人姚正礼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泥鳅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收集销售票据、营业执照、快速检报告等证据材料。

因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泥鳅系2025年7月13日当事人从怀化市佳慧水产区邓又娟处购进,在其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市场内)销售。当事人从邓又娟处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泥鳅10斤,进货价格16元/斤;截至8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不合格批次泥鳅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8元/斤,销售金额180元,货值金额180元。当事人索取了进货凭证,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姚正礼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身份信息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5年7月15日食品安全抽验检验抽样单(No:XBJ25421230569339168)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泥鳅的抽样合法。

证据三,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TD20250342)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泥鳅经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资质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检测机构系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合法机构。

证据五,2025年8月1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泥鳅在售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9月4日和9月23日《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泥鳅的事实,证明进销数量及价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该抽检不合格批次泥鳅的进货单1份;邓又娟老公《营业执照》照片1份;广东华诗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STDE202507057)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来源采购的泥鳅,以及泥鳅的进货价格、数量;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票索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批次泥鳅《食品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不合格检验结果公示的情况,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展示,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了“以上证据无异议”的意见,我局予以采信。

2025年11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5﹞61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泥鳅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对于鱼类恩诺沙星指标限量≤100μg/kg,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恩诺沙星指标经检验为716μg/k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泥鳅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产商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户: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