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3 16:25 信息来源:通道县水利局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龙宪跃 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30MB16184273
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我机关于2026年5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通道县县域智慧停车场及充电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通道县县域智慧停车场及充电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分布在通道侗族自治县11个乡镇,项目工程占地面积18.60h㎡(186025.69㎡),其中扰动面积6055㎡,11个乡镇共计61个停车场新增公共快充充电桩634个,总停车位3132个。本项目土石方开挖量为0.42万m³,土石方回填量为0.39万m³,借方0万m³,弃方0.03万m³。项目总投资为20541.74万元,工程投资17535.77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6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100%,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47,渣土防护率达到100%,表土保护率为10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100%,林草覆盖率达到25.00%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34.65万元(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投资为55.09万元、方案新增水保投资79.56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0.61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61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 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