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6 15:35 信息来源:通道县水利局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亚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30G02702045B
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
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湖南省牙屯堡河通道县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境内,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批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防洪任务河长为26.626km,需治理河长26.626km,新建护岸总长22.123km,其中左岸9.206km,右岸12.917km;河道清障6处,清淤总长0.668km;新建便民踏步81处。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5.726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6.8768公顷,临时占地18.8499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5.69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5.76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25.69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5.76万立方米),直接利用方量为6.86万立方米,余方为13.06万立方米,余方采用就近分散填注于主体工程区旁边的洼地(即余方利用区兼表土堆放区),不另外设集中弃渣场。项目概算总投资9100.23万元,工程部分投资8728.75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7267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50.54万元,其中方案新增243.57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25.7267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建设过程中加强开挖土石方临时堆存管理。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5.7267万元。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