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31 15:25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案〔2023〕13号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芸芸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30MA4PDG52XL
住所(住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北路(思源小学附近)
经营者姓名:杨良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031**********22
联系电话:177****2346
联系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竹坪村
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通道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2月23日将案件移送我局(通烟移﹝2023﹞第2号)。我局2023年2月23日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其经营的二十八款品牌的卷烟,是当事人从其他店子零散购进的,无购进票据。二十八款品牌的卷烟经营情况如下:
1、芙蓉王(硬)3.5条,进价为23元/包,零售价为25/包,共卖出2包,违法所得4元;
2、双喜(软经典)2.2条,进价11元/包,零售价为12元/包,尚未销售;
3、和天下(硬)0.2条,为当事人侄子过年所送,标价100元/包摆在货柜上销售卖,尚未售出;
4、双喜(硬经典1906)1条,进价16.5元/包,零售价为18元/包,共销售3包,违法所得4.5元;
5、双喜(莲香)1条,进价13.5元/包,零售价为15元/包,尚未销售;
6、白沙(精品)4条,进价11元/包,零售价为12元/包,尚未销售;
7、白沙(硬红运当头)2条,进价16.5元/包,零售价为20元/包,尚未销售;
8、利群(楼外楼)1条,进价20.5元/包,零售价为22元/包,共销售2包,违法所得3元;
9、利群(新版)3条,进价16元/包,零售价为17元/包,尚未销售;
10、黄鹤楼(硬奇景)2条,进价27.5元/包,零售价为30元/包,尚未销售;
11、真龙(起源)1.3条,进价22.5元/包,零售价为25元/包,尚未销售;
12、白沙(硬和气生财)0.4条,进价52元/包,零售价为55元/包,尚未销售;
13、白沙(硬)2条,进价8元/包,零售价为9元/包,尚未销售;
14、白沙(软)1条,进价8.5元/包,零售价为9元/包,共销售了6包,违法所得3元;
15、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进价13.5元/包,零售价为15元/包,尚未销售;
16、黄果树(长征)0.7条,进价5.5元/包,零售价为6元/包,尚未销售;
17、骄子(蓝时代)1条,进价6元/包,零售价为7元/包,共销售1包,违法所得1元;
18、南京(炫赫门)1条,进价16.5元/包,零售价为18元/包,尚未销售;
19、好猫(细支长乐)0.8条,进价14元/包,零售价为15元/包,尚未销售;
20、白沙(硬蓝新版)0.8条,进价31元/包,零售价为35元/包,尚未销售;
21、真龙(凌云)1条,进价13元/包,零售价为15元/包,共销售了1包,违法所得2元;
22、黄金叶(乐途)0.6条,进价13元/包,零售价为15元/包,尚未销售;
23、牡丹(软)0.2条,进价16元/包,零售价为17元/包,尚未销售;
24、贵烟(硬黄精品)0.5条,进价12元/包,零售价为14元/包,共销售了2包,违法所得4元;
25、红塔山(新时代)0.5条,进价9元/包,零售价为10元/包,共销售了2包,违法所得2元;
26、泰山(望岳)0.2条,进价17元/包,零售价为18元/包,尚未销售;
27、长白山(777)0.2条,进价13元/包,零售价为15元/包,共销售1包,违法所得2元;
28、云烟(细支云龙)0.2条,进价13元/包,零售价为15元/包,共销售1包,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二十八款卷烟货值金额共计6026元,违法所得共计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杨良化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道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一份,共计32页,证明当事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
3、2023年3月17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的购销情况等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2023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次将上述证据向当事人展示,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了“以上证据无异议”的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二十八款卷烟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处罚:
1、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1205.2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5元。
罚没款合计1232.7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通道支行(账户: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14072052501455)交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财务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