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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处罚〔2025〕62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15:26 信息来源: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5〕62号

当事人:通道金云鲜鱼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1230MA4T3HF92J

住所(住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桥头村四组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日礼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3************01X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7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通道金云鲜鱼摊经营的水产品(黄骨鱼)进行监督抽检,8月1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JDTD20250373),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黄骨鱼(2025年7月15日抽检批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系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从广西柳州三江市场陈保安处采购,在其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市场内)销售。当事人从陈保安处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10斤,进货价格为18元/斤;截至8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不合格批次黄骨鱼已销售完毕。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系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从广西柳州三江市场陈保安处采购,在其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市场内)销售。当事人从陈保安处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10斤,进货价格为18元/斤;截至8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不合格批次黄骨鱼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0元/斤,销售金额200元,货值金额200元,获利20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从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产品,也无消费者投诉不合格产品有不良反应,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吴日礼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TD20250373)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黄骨鱼经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检测机构系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合法机构。

证据四,2025年8月1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黄骨鱼在售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27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的事实,证明进销数量及价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鲜鱼销售单》1份;陈保安《营业执照》照片1份;快速检报告(No:JDTD20250373)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来源采购的黄骨鱼以及进货价格、数量;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票索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召回公告公示图片2张;证明该店履行不合格检验结果公示的情况,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吴日礼签名盖章认可,并已查证属实,2025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以上证据向当事人展示,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了“以上证据无异议”的意见,本局予以采信。(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10月28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5〕62号》,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我局视为放弃。(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

当事人经营的黄骨鱼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对于鱼类恩诺沙星指标限量≤100μg/kg,当事人经营的黄骨鱼恩诺沙星指标实测值为1.71x10³,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黄骨鱼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产商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处罚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等法律、规章规定。并拟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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