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8 15:47 信息来源:通道县农业农村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农(渔)罚〔2026〕7号
当事人:粟**,男,侗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3119******3037,住址:湖南省通道县牙屯堡镇**村**组,电话:136********。
当事人粟**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粟**制造禁用的渔具电鱼枪并利用抖音平台进行宣传、销售,共计销售电鱼枪4根,维修8根,违法所得30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2026年8月11日,我局接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抖音号:5001800****,IP地址为牙屯堡镇**村,在平台发布制造、销售电鱼工具。2026年8月11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粟**身份证复印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当事人制造电鱼工具的作坊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依法提取当事人销售、维修电鱼工具的收款明细、物流信息。当事人承认制造电鱼枪并通过抖音平台发布非法捕捞视频及将电鱼枪进行销售。
8月12日,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案电鱼枪及相关配件进行扣押。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扣押决定书》(通农(渔)扣〔2026〕7号),并制作扣押现场笔录;就未明确事项制作询问笔录。
2026年8月21日,为精准查明涉案物品性质,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涉案扣押“电鱼枪”进行认定,出具《关于粟**涉案器具的认定意见》。
9月2日,当事人主动上缴3根电鱼枪,提交不再参与任何电鱼器具买卖的《保证书》。
9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扣押延期决定书》(通农(渔)延扣〔202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农(渔)罚告听〔2026〕7号)。
2026年9月24日,本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案件集体讨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义务,签署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就后续文书送达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并在抖音平台进行宣传销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制造、维修电鱼枪场所《证据提取单》4份,当事人现场指认制造禁用的电鱼工具场所《证据提取单》2份、当事人现场指认制造禁用的电鱼工具配件《证据提取单》3份,依法扣押的电鱼枪1根、逆变器8个、电鱼枪零配件12个、电池11节、电鱼枪充设备12个、电线1卷、防水胶带2卷、不锈钢棒1根等配件,共同证明当事人制造禁用渔具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依法提取的当事人销售、维修电鱼工具的收款明细《证据提取单》12份,依法提取的当事人在抖音账号:5001800****发布的作品截图《证据提取单》2份、物流信息证明当事人知晓其制造、维修、销售的器具系用于非法捕捞;
证据四: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粟**涉案器具的认定意见》证实当事人制造、维修、销售的电鱼枪属于禁用渔具。
证据五:当事人主动上缴3根电鱼枪的照片、提交的《保证书》,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6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未对作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鉴于当前《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适用的系旧法,已不能适用。
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遵循以下原则:第二项:裁量结果适当原则。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应当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九条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涉及的处罚事项,或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导致所涉及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无法继续适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处罚的数额:(一)减轻处罚的,处不超过最低罚款数额的罚款。(二)从轻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至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的罚款。(三)一般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至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70%的罚款。(四)从重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70%至最高罚款数额的罚款。基准值指最高罚款数额减去最低罚款数额所得的差值,据此计算出的裁量区间上下限罚款数额若存在尾数,一般应当取整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按处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进行处罚(按照最低罚款数额1万元+(10万元-1万元)X30%=3.7万元),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电鱼枪1根、逆变器8个、电鱼枪零配件12根、电池11节、电鱼枪充设备12个、电线1卷、防水胶带2卷、不锈钢棒1根);
2、没收违法所得3016元;
3、罚款37000元;
4、罚没合计4001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通道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线上电子缴款:微信、支付宝扫描非税缴款二维码,或登录非税收入公共支付平台,扫码完成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