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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农(动监)罚〔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9-29 16:38 信息来源:通道县农业农村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农(动监)罚〔2026〕4号 

当事人: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3303**********13;            

住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号。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一)案件来源:

2026年5月6日,经群众举报牌照为湘N-J****货车,自2026年1月份以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生猪至湖南省通道县,然后违规在通道县***开具动物检疫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当日在通道县***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下,调取承运人石*于2026年1月至5月在***办理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发现总共办理8张。

(二)调查经过:

2026年5月11日,经调查两家动物检疫证明对应的生猪养殖户,都没有给当事人销售过生猪,也没有帮忙给当事人申报办理过生猪动物检疫证明。2026年5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承认从通道县周边其他县市区购买生猪,未经检疫、未办理动物检疫证明,用货车运输至本县,在本县***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冒用当地养殖户的名义申报办理动物检疫证明违法事实。

因当事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本机关于2026年6月12日将案件移送至通道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2026年7月24日,通道县公安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为存在刑事犯罪的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将案件退回本机关调查处理。

2026年7月25日,本机关依规对案件恢复调查,并向当事人石*送达案件恢复调查决定书。

经询问调查其他5户动物检疫证明对应的生猪养殖户,其中有4户没有给当事人销售过生猪,也没有帮忙给予当事人石*申报办理过生猪动物检疫证明。但其中溪口镇画笔村***养殖户供述承认销售20头生猪给当事人,符合对应编号为No.43901438702动物检疫证明记载的基本情况。

经查:

当事人自2026年1月份以来,从广西桂林市等周边其他县市区购买生猪,未经检疫、未办理动物检疫证明,用牌照为湘N-J****货车运输至本县。因屠宰销售需要,在本县***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冒用当地养殖户的名义申报办理动物检疫证明共7张。然后将生猪运输至通道县定点屠宰场屠宰后批发销售,屠宰的猪白条过磅称重总共为15517千克,销售估值共计24.8272万元。当事人经营、运输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1份、证据提取单1份(含手机转账记录截图8张)。证明当事人购买、运输的生猪不是在动物检疫证明上记载对应的养殖场(户)购买,是在通道县周边其它县市购买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本县*****村一养殖户购买20头生猪,并办理编号为No.43901438702动物检疫证明的事实。

证据四:通道县公安局询问笔录1份共6页、本机关询问笔录4份、通道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的回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从通道县周边其它县市购买生猪,运输至通道县***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冒用当地养殖户名义办理7份动物检疫证明的事实。

证据五:通道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通公(环)调证字〔2026〕0934号>1份共23页(含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当事人于办理动物检疫证明期间,驾驶湘N-J****货车在通道县周边县市行驶,没有在检疫证明对应的养殖场买猪运猪的事实。

证据六:通道县肉食品公司《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函的回函》1份共58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运输的生猪至我县定点屠宰场屠宰后,猪白条过磅总重量为15517千克的实际数额。

证据七:《通道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证明2026年1-4月期间,我县生猪(白条)市场批发价测算为每斤为8元,当事人销售的猪白条(胴体)应估值为24.8272万元,也就是动物货值。

证据八:通道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通公(环)调证字〔2026〕0997号1份共10页(含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当事人及运输车辆湘N-J****货车备案情况,具备跨省运输动物资质。

证据九:本案当事人主动提供其他相似案件当事人在广西购买生猪的中间人及养殖户联系方式,手写A4纸张1页。证明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农(动监)罚告听〔2026〕4号),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其销售的猪白条估值应当认定为动物货值。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

基础处罚(处理):责令改正;

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条件: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等情形的;

具体处罚标准: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至一倍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二)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报动物检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2;

基础处罚:撤销动物检疫证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裁量阶次:不设分裁量档次。

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当事人自2026年1月至5月期间,违反7次同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但是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不仅积极配合调查,还主动提供了查处其他案件的关键线索,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而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给我县动物防疫工作带来影响,所有的生猪虽然没有在启运地检疫,但是后面在***违规检疫,经检疫合格才办理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后也经过屠宰场肉品检疫合格之后才进行销售,没有造成任何食品安全事故后果。虽然本案涉案数额较大,罚款金额较多,但当事人违法悔过意识较强,希望得到从轻处罚,愿意多方筹集资金配合缴纳罚款。

据此,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从从重处罚改为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之后裁量基准如下: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裁量阶次:一般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并处不超过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由于本案中当事人既是货主,又是承运人,运输费用支出就只油费和高速通行费,费用支出很少,又没有准确数额进行统计,加上涉案价值重大,因此,运输费用处罚就忽略不计。

本案中,涉案动物价值24.8272万元,参照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处罚的取值范围取中间值,再参照裁量基准,本案的处罚金额计算方式应为:24.8272万元×(70%÷2)=8.68952万元。

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第九条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的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上裁量理由,本机关: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

2、撤销违规办理的如下7张动物检疫证明:NO.43901424557《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NO.43901432385《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NO.43901445597《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NO.43901457665《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NO.43901541086《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NO.43901462992《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NO.43901497820《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7万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