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公开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农(动监)罚〔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10-15 08:29 信息来源:通道县农业农村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农(动监)罚〔2026〕9号

 

当事人: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33031******24;

住所(住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晒口村****组。

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9月1日,本机关收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人民政府《关于移交*****专业合作社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县政函〔2026〕23号),函告县溪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10日,调查发现该合作社于2026年7月30日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黎平县购进肉牛26头,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县境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本机关于2026年9月8日立案。2026年9月15日上午,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通道县县溪镇晒口村深度村四组养牛场进行检查勘验,对涉案肉牛进行拍照。当日下午询问当事人肉牛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办理、接收的肉牛是否经指定通道等情况,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动物检疫证明等证据。

当事人于2026年7月30日,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肇兴镇皮林村委会皮林***养牛场购买26头肉牛,未经指定通道查验运输至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饲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的26头肉牛,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肇兴镇皮林村委会皮林石标贵养牛场通过道路运输至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晒口村深度村用于饲养的事实。

证据三:通道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李**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一案的回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的肉牛未经指定通道并查验后进入目的地境内,肉牛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事实。

2026年9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农(动监)罚告〔2026〕9号),当事人拒绝签字,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

一是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之规定。

二是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1、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8,基础处罚(处理):警告;裁量阶次: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有法定从轻情形且不具从重情形的;

具体处罚标准:处三千元至一万一千元的罚款。

2、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53,裁量阶次:一般处罚;

适用条件:未发生动物疫病的;

具体处罚标准: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对你予以警告,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缴款账户: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9000000012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电子支付网址/电子支付账号/电子支付码/其他方式: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互联网渠道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账号/电子提交系统网址/其他方式: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