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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通政复〔2026〕13号

发布时间:2026-05-07 10:32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申请人:陆某东,男,侗族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贺林,局长

住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转兵路

委托代理人:彭学金,该局公职律师

陆某东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16日予以受理 ,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对杨某辉及其纠集的全部参与殴打申请人的同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5年12月31日22许,杨某辉因口角纠纷,用红色塑料板凳击打申请人头部及身体三次以上,申请人当即第一次报警。随后杨某辉迅速纠集包括杨某在内的多名同伙到场,对申请人拳打脚踢并将其打倒在地,申请人随即第二次报警,两次报警间隔仅二十分钟。经门诊诊断,申请人多处受伤:头顶部轻微红肿,上嘴唇有1.5公分裂口,三颗牙齿牙震荡伴轻微松动,右手小拇指指甲断裂、淤血。相关伤情均有诊断书予以证实。申请人全程被动挨打、未还手挑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是明确的受害人。杨某辉持械伤人、纠集多人结伙殴打申请人,情节较为恶劣,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未对全部参与殴打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未依法追究所有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2月31日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依法开展全面调查。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后续冲突情况,调取了案发地周边的全部监控视频,并对现场目击证人进行逐一询问并制作笔录,并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关于陆某东与杨某辉初次冲突,根据视频证据,系陆某东先动手殴打杨某辉,杨某辉随后还手,此行为符合互殴特征。被申请人依法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后续冲突,杨某辉与陆某东二次争吵并动手推搡陆某东属第一次冲突的延续行为,不应分开裁定。走访调查以及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仅有杨某辉和杨某对陆某东动手,陆某东声称被多人打击到底无其他证据证实。杨某对陆某东进行殴打时被杨某辉及时阻拦,客观证实杨某辉并无结伙殴打行为,杨某为杨某辉出头殴打陆某东系寻衅滋事行为,均已依法作出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陆某东、杨某辉互殴案、杨某寻衅滋事案中,接处警及时,调查取证手段充分,案件定性准确,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31日晚上,陆某东与杨某辉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燕子坪麻将馆打麻将,杨某辉认为同桌的陆某东与同桌另一人打亲情牌,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杨某辉离开麻将桌,但双方争吵仍没有停止,陆某东上前抬脚踢向杨某辉,杨某辉举起塑料板凳砸向陆某东,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周围群众拉开。随后陆某东报警。杨某辉打电话给其弟杨某来帮忙。22点20分,杨某等7人到达现场,陆某东与杨某辉一行人在麻将馆外再次发生争执,杨某辉动手推搡陆某东,杨某冲上前推陆某东导致其头部撞到墙上,又欲拿木凳砸向陆某东,被杨某辉等人阻拦。随后,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派出所(以下简称双江派出所)出警。2026年1月2日,被申请人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对争议双方相关人员、当时的在场群众进行了询问,收集视频证据。2026年1月27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申请人陆某东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月3日,经被申请人调查后,认定陆某东与杨某辉相互殴打,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对陆某东作出通公(双)决字〔2026〕第0076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某辉作出通公(双)决字〔2026〕第0077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28日,被申请人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作出通公(双)决字〔2026〕第0094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的行政案卷卷宗(包括受案回执、到案经过、陆某东、杨某辉、杨某等9人的询问笔录、视频光盘)、行政复议听取意见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并对相关证人及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述调查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调查职责。

被申请人依据现场调取的视频证据及询问笔录,认定杨某辉与陆某东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已对杨某辉、杨某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现有证据未发现杨某辉、杨某外有其他人员参与了对申请人的殴打。该处理结果已覆盖了现有证据所能证实的全部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限于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虽主张有其他同伙参与,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而被申请人在其调查权限内已穷尽取证手段,未发现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及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