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8 15:09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龙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商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兴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旨祎,该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不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通人社监理字〔2026〕1号),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4月8日予以受理 ,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通人社监罚字〔2026〕1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建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通道·山水豪庭1栋、2栋、3栋及周边地下室工程项目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自然人曾x云。后续结算阶段,开发商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私下直接与案涉156名农民工签订付款承诺书,承诺由开发商直接向该批农民工支付剩余合计195.05万元的劳务费,该部分款项从未进入申请人账户,一直由开发商直接对接支付,现因开发商未兑现自身承诺,才导致劳务费未结清。
申请人不存在欠付农民工工资行为,案涉未结款项不属于申请人应付范围,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案涉劳务费是开发商自行承诺支付的款项,农民工基于对开发商的承诺提供劳务,相应付款责任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将该责任强加给申请人,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被申请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要求申请人承担全部支付责任,但本案拖欠劳务费系开发商自行承诺后违约导致,不属于申请人违法分包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答复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申请人承建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通道·山水豪庭1栋、2栋、3栋及周边地下室”工程项目后,申请人通道分公司将该项目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和用工主体的自然人曾x云,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2026年1月9日,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申请人通道分公司与曾x云进行了工资核算,确认尚有15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95.05万元整未结清,双方共同签署了《关于通道县翘楚·山水豪庭一期曾x云劳务工资确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故申请人通道分公司签署的各种文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通道分公司将涉案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承包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曾x云,该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其通道分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导致156名农民工工资195.05万元被拖欠,依法应当对该笔欠薪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该清偿责任是法定的、独立的,不以申请是否直接经手工资款为前提,亦不因建设单位是否承诺直接支付而免除。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处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湖南翘楚合字〔2020〕002号),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通道·山水豪庭1#、2#、3#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施工。2020年6月20日,申请人下属的通道分公司山水豪庭项目部与自然人曾x云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曾x云,由曾x云组织农民工施工。2026年1月9日,在被申请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申请人通道分公司与曾x云共同签署了《关于通道县翘楚·山水豪庭一期曾x云劳务工资确认书》,确认尚有15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95.05万元未结清。2026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申请人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2月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通人社监理告字〔2026〕1号),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通人社监理字〔2026〕1号),责令申请人支付农民工工资195.05万元。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关于通道县翘楚·山水豪庭一期曾x云劳务工资确认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行政主体资格适格。
本案的焦点是案涉156名农民工被拖欠的195.05万元工资是否应由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申请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下属分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曾x云,再由曾x云组织156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导致156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这156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应由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同时,申请人通道分公司与曾x云共同签署的《关于通道县翘楚·山水豪庭一期曾x云劳务工资确认书》,确认尚有15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95.05万元未结清,进一步证明了案涉156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195.05万元,拖欠工资应由申请人承担。该责任的承担,不以申请人实际占有、控制或经手相关工资款为前提,亦不因建设单位湖南翘楚置业有限公司是否曾向农民工作出过付款承诺而免除。建设单位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清偿责任主体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以其与开发商之间的结算争议及开发商的付款承诺为由,主张免除自身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通人社监理字〔2026〕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通人社监理字〔2026〕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