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0 16:54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7日,通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通道县某工程项目施工中,涉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架子工)上岗作业,存重大安全隐患。经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吴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监督人员立即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质安监(2023)改字第(158号),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到位。该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当场已将吴某做退场处理。2023年9月1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线索移送我局,经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证据收集,该违法行为属实。针对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3年9月28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收集到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照片》2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贺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等佐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自由裁量基准:《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施工单位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对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吴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事故屡见不鲜。从事生产、作业及现场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特别是针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更为系统和专业的培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供稿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