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7 10:30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6日上午10时30分许,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9独岩隧道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湘x号大货车未按规定装载渣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示意驾驶员停车检查后,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杨x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现场勘验,该车辆车箱未封闭,运输散装货物,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对相关证据拍照取证,对驾驶员杨x进行询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随后杨x当场采取了加盖蓬布覆盖等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调查与处理】
2024年9月24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杨x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
杨x在运输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相关证据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关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程度一般,拟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告知该案当事人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该案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审核,该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文书完备、规范,同意调查人员的处理意见。2024年9月29日,对当事人杨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该运输车辆所属人杨正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制审核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危害不容忽视。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货物捆绑不严、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等事故时有发生。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治理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货物脱落扬撒行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路域环境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安全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严守货运安全底线,筑牢道路通行防线。货物脱落、扬撒不仅会造成路面污染、增加车辆爆胎、追尾等交通事故风险,还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道路基础设施。货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必须严格落实封闭式运输要求,采取全覆盖篷布、密闭车厢等有效防护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环境整洁。
2. 知法懂法守法,主动规避执法风险。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对货运经营者的安全防护义务、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广大货运从业者应主动学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知识,熟知违法后果,自觉规范运输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本案中,当事人虽当场整改,但仍需承担1000元罚款,充分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
3. 配合执法检查,主动落实整改。交通运输执法检查是规范运输市场、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如实陈述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可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否则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大对货运车辆未采取防护措施、违规装载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以典型案例强化普法宣传,引导货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守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