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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可获学费补偿

发布时间:2016-04-13 10:33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近日,从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文件获悉,自 2015 年起,对我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长沙、湘潭除外,其他的12个市州的有52个县市列为贫困地区基层单位,怀化市13个县市区均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文件指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 10000 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8000 元/年,本科生 5000元/年,专科(含高职)生 3500 元/年。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文件指出,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指出,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的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 、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 国有农(牧、 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文件指出,首次申报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于当年11月30前填报申请表,同时附本人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

文件指出,如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必须将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等原因提前离开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