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8-26 08:50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审计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审计局

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该《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第一、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

第三、防范廉政风险。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根据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湘委审〔20202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审计局法制股对《办法(试行)》的立项进行了审查,符合立项条件。

(二)调查研究的情况:县审计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调研,文本拟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通道实际情况。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听证会的情况:该办法经过局班子会多次讨论研究。并于624日召开座谈会,召集司法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交通局、水利局、经建投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进行讨论,向相关单位及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条,采纳3条。

(四)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给予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办法(试行)  》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办法(试行)》的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完成后应当进行审计。

1.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出具结(决)算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可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采取直接审计或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该条文“100万元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我县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经过近3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通道侗族自治县审计局

                                        2021826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