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26 08:45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TDDR—2021—01004
通政办发〔2021〕5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湘委审〔2020〕2号)《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参股(含国有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县经建投公司等政府平台公司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开展下列审计监督工作: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绩效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三)对影响面广、投资额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阶段节点审计、定期审计的方式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应规范履行审计职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活动。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年度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文件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未抄送的项目不纳入审计计划。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委员会领导直接指示批示要求实施审计的项目,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或者监督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管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二)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承担项目的立项审批、投资概算审批、招投标监管等责任。
(三)财政部门主要承担项目建设中财务活动的监管责任。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承担项目建设的行业监管责任。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短期或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机关不得聘请与本单位领导干部有特定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其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完成后应当进行审计。
1.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出具结(决)算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可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 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采取直接审计或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3. 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主要审计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4、列入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名录,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
(2)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3)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5)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
(6)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
(7)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8)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9)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10)资产管理及交付情况;
(11)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
(12)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13)投资绩效情况;
(14)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供送审资料,延期提交的需分管县领导签字。提供的资料应有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者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咨询、科研、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类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计开始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补充资料(除审计工作需要,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补充资料或经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补充资料外)。由于资料报送不完整、不真实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导致项目审计时间延长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责任。建设单位未能在期限内补充提交符合规定完整资料的,审计机关下达催告函10个工作日后,终止该建设项目审计,原则上不再接受二次送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合同价格10%或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注重揭示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审计机关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接到审计机关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机关应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涉及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建设项目中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纳入通道侗族自治县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