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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县民政局2024年社会救助类帮扶政策

发布时间:2024-12-10 10:39 信息来源:通道县民政局


一、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相关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根据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3.在核算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户一并纳入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范围。

二、精准救助

1.精准救助是指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根据收入与保障线之间的差额进行精准补差。精准救助的主要特点是在精准补差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就业成本扣减、就医支出、就学支出、劳动力系数等因素,反映了被救助家庭的实际困难和差异化救助水平。

2.我县社会救助对象经家庭经济收入核算评估按照《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11号)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其他救助情况

1.低保边缘家庭特殊困难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通民发〔2023〕33号):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

(4)0-16周岁未成年人;

(5)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1)符合“整户保”条件的,要严格按整户保纳入;

(2)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先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其中重残成员参照“单人户”纳入;

(3)既不符合“整户保”条件,又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予以豁免,符合条件的以“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四、救助标准

2024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人/月。根据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线差额实行精准救助,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的保障对象救助标准为450元/人/月。

2024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400元/人/年。根据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线差额实行精准救助,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的保障对象救助标准为288元/人/月。


通道县民政局2024年社会救助类帮扶政策

临时救助

1.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具有我县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县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因素,按不超过我县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2500元(含)以下的,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在2500元至5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对于一次性救助金额较大(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可通过县“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

3.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受助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乡镇、村两级的证明材料,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已获得的救助、保险等相关材料;县财政一卡通账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


通道县民政局2024年社会救助类帮扶政策

特困人员认定(通政办发〔2022〕37号):

第一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我县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第三条 申请人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第七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八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024年特困对象保障标准

一、城市特困救助对象基本生活费标准:910元/月/人。

二、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基本生活费标准:600元/月/人。

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用保障标准:

全自理标准:160元/月/人;

半护理标准:300元/月/人;

全护理标准:520元/月/人。

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用保障标准:

全自理标准:300元/月/人;

半护理标准:800元/月/人;

全护理标准:1200元/月/人。

五、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标准:5000元/人。

业务咨询电话:0745-862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