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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6 14:36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2-015063
  • 文号:通政发〔2022〕7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5-06
  • 签署日期:2022-05-06
  • 登记日期:2022-05-06
  • 所属机构:通道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县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2022-05-06
  • 公开责任部门:通道县人民政府

通政发〔20227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旅游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道侗族自治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421


通道侗族自治县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

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全力培育壮大生态文化旅游支柱产业,切实推进我县生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扩大生态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激发生态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积极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一)等级景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旅游休闲街区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星级旅游饭店。

1.创建。创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挂牌当年按客房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三星级旅游饭店0.2万元/()、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0.5万元/()

2.经营。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入住人数全年累计达到2万人以上,按3元/人给予奖励(单家饭店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饭店复核未能一次性通过的,取消经营奖补资格。

(五)星级旅游民宿。对评定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创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被评定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星级旅行社创建。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八)文旅消费集聚区创建。对创建省级、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九)智慧景区创建。对创建省智慧景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创建。对创建3C4C5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适用范围。旅游提质奖励适用在通道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或在通道县纳税的市场主体独立取得创建成效的情形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品牌创建,不纳入奖励范围。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同类品牌创建奖励政策的,不重复奖励。

第二条 旅游营销奖励

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通道县域内旅行社或者外地旅行社设立通道分社开展以下经营活动之一,并在县旅游执法部门进行地接备案的,可以申报招徕游客地接奖励:

(一)一日游。招徕县外游客到我县开展通道一日游,游览2购票景区在通道转兵纪念任意消费3项除停车服务以外的有偿旅游服务,且游览东岳宫或宝庆会馆,视同为购票景区。下同),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含1000,按10/人给予奖励。

(二)过夜游。招徕县外游客到我县旅游,在通道住宿一晚且游览皇都等2个以上购票景区(2,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20/人给予奖励。

(三)大型团队。招徕县外游客到我县旅游,每团游客达400人以上(400),在通道住宿一晚且游览皇都等3(3)以上购票景区,按40/人给予奖励(研学、写生团队不适用本奖项)。

(四)特殊团队。

1.免景区门票团队。招徕县外游客到我县旅游,游客属景区门票免费对象,在通道住宿一晚且消费由景区经营单位提供的2项旅游服务项目,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以上的,按10/人给予奖励。

2.写生团队。旅行社及有资质机构招徕县外写生团队来通,在通道住宿3晚以上,游览皇都等2个以上购票旅游景区(或游览1个购票景区且消费由景区经营单位提供的2项旅游服务项目),全年累计达3000人以上(含3000人),按30/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研学团队。招徕县外学校学生到我县开展研学旅行,根据行程安排,按照上述对应地接奖励项目及标准给予奖励。

(五)地接季度排名奖。按季度对旅行社地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进行排名,另行给与一次性奖励,励标准为:第一名1万元、第二名0.5万元、第三名0.3万元。

第三条 优秀人才奖励

)导游服务。导游员在通道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满1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审核统计年度内地陪带团数不少于50(每个旅游团游客不少于16),普通话导游奖励3000元,外国语种导游奖励5000元。

)自媒体宣传。对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自媒体正面推广通道文旅品牌形象,年度内单个原创作品达到3000点赞量以上、且转发次数达到100次以上的,给予500/个的奖励;达到1万点赞量以上、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给予1000/个的奖励;达到10万点赞量以上、转发次数达到1000次以上的给予5000/个的奖励。每个作品只申请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账号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道文旅品牌宣传影响特别突出的自媒体,经关部门认定,额外给予1-2万元奖励。

第四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一)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推荐,在国家、省、市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按获得奖金等额再行奖励;获得国家专利或通过ISO9000认证,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旅游商品,每个产品类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商品购物示范点奖励3万元。

第五条 旅游用地优惠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财源奖补。

按照《怀化市促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怀政发〔20215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其他奖励

鼓励发展旅游客运企业和开拓客源市场,对组建旅游客运服务企业、开展目标客源市场渠道营销的旅游企业和对通道文旅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补。

第七条 统计要求

1.旅行社地接统计。除地接季度排名奖外,各类别奖项不进行重复计奖。

2.旅行社地接统计备案。旅游团队游览景区前,在县旅游执法部门进行地接备案。

第八条 奖励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资料

申报奖励的企业和个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奖励申请表。

1.旅游品牌创建

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旅游品牌等级评定文件。

2.旅游饭店经营

饭店等级复核文件,经营奖励年度内饭店月财务报表、入住登记台账

3.旅行社

1)招徕游客地接奖励。

招徕游客各奖励类别旅游人数情况汇总表;

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景区经营单位确认游览人数并经手人签字盖章)、一团一结发票原件(门票发票和住宿发票,通道转兵纪念馆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视同为发票)、旅游团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

与有关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入住酒店、游览景区、团队报价、人数等),或与游客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

地接季度排名奖按统计期限时间节点申报。

2)大型旅游团队

组织大型团队游客来通旅游的,应当在每个大型团队抵通后1个月内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当次旅游团队名单,铁路或旅游客运协议等相关部门有关证明资料,供检查核实。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受理奖励申报。

申报大型旅游团队奖励需提交招徕游客奖励申报材料外,另需提交材料:

.专列方式:铁路部门专列开行的相关证明及专用车票(调令及大票)、与铁路相关部门签订的包专列业务合同。

.大巴车方式:与有旅游包车资质的客运公司的往来租车记录(租车协议或确认件);

3)特殊团队。申报特殊旅游团队奖励需提交招徕游客奖励申报材料外,另需提交由景区经营单位开具的消费发票,并在电子行程单上标注消费项目及人数,由景区经办人签字盖章。

4.导游人员

申请人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导游服务对应的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复印件,旅游执法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5.自媒体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自媒体宣传视频、资料,点赞、转发佐证材料。

6.旅游商品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报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参赛获奖文件、奖金额度佐证材料;

2)商标注册证、ISO9000认证证书;

3)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文件。

(二)审批程序

地接季度排名奖按季度进行审核审批,其它奖励申报审核时间为2023年第一季度,逾期未提交审核资料的按放弃申请财政奖补处置。县财政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兑现奖励。

1.自媒体宣传奖励由县委网信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奖励申报材料,其它奖励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奖励申报材料,县财政局核准奖励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2.地接团队未进行备案、核查资料缺项的,不予审核认定招徕游客地接奖励。当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投诉事件,一律取消年度旅游奖励资格。申报单位虚构申报材料,骗取奖励的,文件执行期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不配合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取消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设置的扶持奖励内容与县委、县政府或县直机关单位以往出台的同类政策奖励标准不一致的,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21月至12月。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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