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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2018〕21号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9 00:00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TDDR-2018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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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署日期: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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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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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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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加大统筹整合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全县脱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8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及湖南省财政、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上级要求,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坚持渠道不变、规划引领、统筹协调、权责匹配、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紧紧围绕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做到应整尽整,具体包括:

(一)上级文件要求应当纳入县级统筹整合范围、注明用于精准扶贫的上级专项资金(中央、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中央20项、省级19项和市州文件规定应当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可纳入整合范围的上级专项和本级资金。

第五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的主要用途是: 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只能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重点保障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避免面面俱到和严禁借整合之名乱作为,严禁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统筹方式及拨付

第六条  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由县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年度资金统筹整合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由县整合办提出,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核算,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一支笔审批

第七条坚持规划引领,制定统筹整合方案,加强项目储备,明晰资金来源,搭建资金整合使用平台,实行跨部门、跨年、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实现大类间打通,形成管理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满足统筹整合资金任务的要求。当年度上级资金下达后,县整合办要迅速梳理,依托统筹规划,将应统筹整合资金到县情况报县领导小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对应统筹整合项目,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调整、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等情况要在县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

第九条  统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局收到按规定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后,根据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将指标额度下达到各项目责任部门。资金支付时,由项目责任部门填写《通道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资金支付申请单》,经县财政根据实施方案项目内容审批拨付。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的验收结果以及会计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

1.利用统筹整合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

1)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下(货物100万元以下、服务50万元发下)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湘财农〔201820号文件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依法组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建立扶贫项目施工队伍数据库,对施工队伍实行准入管理,项目法人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从施工队伍数据库中选定三家以上备选队伍,召开项目议事会议确定施工队伍,对项目建成后其管理、使用、维护为村集体的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方式由村组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资金纳入扶贫专账管理,项目具备开工重要条件后,预支一定比例(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启动资金,其后采取报账制,项目理事会为项目报账人。

2)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湘财农〔201820号文件一审一议一评模式执行。实行项目开工前联合审批,特事特办、能减则减,简化财政评审流程,发挥预算评审作用,项目结算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集体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备选队伍,按邀请招标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施工队伍,评标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利用统筹整合资金在非贫困村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

1)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村民能够自建的,按照四自两会三公开模式组织自建。村民无能力自建,且工程投资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限额的,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2)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

要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带动帮扶作用,撬动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扶贫帮扶,对于贫困户积极参与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部分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产业项目经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评估分析后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采取先建后补或政府采购实物补贴的方式进行。

产业发展类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比照本条款基础设施类项目规定执行,除到户产业外,前期建设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土地流转、炼山整地、栽植抚育等)可预支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20%”)。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自身通过发展产业实现稳定增收的,可按产业奖补政策以给予一定的奖补。

四跟四走重点产业类项目,按照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严格按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其他项目按照程序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基础设施类项目竣工后累计拨付项目资金90%;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拨付项目剩余资金;产业类项目经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扶贫、财政验收后,按实际完成量拨付剩余资金、兑现奖补。其他项目按项目实施前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拨款。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要超前谋划,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规划的衔接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对项目的申报、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对统筹整合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的,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民政等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村民监督委员会、驻村工作队需切实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整合与原有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整合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整合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整合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整合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整合前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整合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县整合办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县监察、审计等监督监管部门检查时,承担统筹整合资金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提供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材料,不得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为由回避检查。监督监管部门对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整合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整合前。县政府对各部门到位资金等进行考核,严格奖惩。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年度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二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考评由县整合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整合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整合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整合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整合资料收集整理、统筹整合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二十四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整合任务完成好、统筹整合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统筹整合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县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脱扶攻坚规划,科学设定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县财政局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县财政局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和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扶贫办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县财政局和扶贫办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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