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0 16:40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TDDR—2021—01001
通政办发〔2021〕1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通各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活动,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会应当带头推行殡葬改革,协助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治丧。
第二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 在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规范土葬,提倡火葬。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集中治丧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县殡仪馆举行治丧吊唁活动。
集中治丧范围为:东至杆梓红绿灯路口,南至八一路口,西至二水厂,北至双江加油站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开发住宅小区的院落、公共场所及所有主、次街道两侧均纳入集中治丧管理范围。该范围内原住村民(户口分别属于寨上、杆梓、桥头、吉利村的村民)在室内场所和不占用公共资源情况下,暂不纳入集中治丧管理范围。
上述范围随着县城建设和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在集中治丧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搭设灵堂、灵棚。
(二)治丧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礼炮)。
(三)抬灵柩、花圈、“猪羊祭”等。
(四)出殡沿途抛撒冥纸、冥钞。
(五)出殡沿途敲锣打鼓、吹奏哀乐。
(六)送葬车队阻塞妨碍交通。
(七)治丧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污染环境。
第十条 出殡途经县城集中治丧区的,灵柩由殡仪车统一运送,送葬人员、殡葬用品由死者亲属自行组织车辆统一乘、运。
第十一条 大力倡导厚养薄葬,节俭治丧。
在县殡仪馆治丧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死者亲属应当及时报告县卫健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养老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无主遗体由遗体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火化前期事宜。
第三章 遗体接运
第十四条 在集中治丧范围内的死者遗体,原则上由县殡仪馆负责接运至殡仪馆,也可以由丧属自行运送至殡仪馆。
未经批准,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遗体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属办理遗体处理事宜。
在县外死亡的人员,按照死亡地有关规定执行。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十六条 死者亲属应根据殡仪馆内悼念厅租用情况自主选择悼念厅,遗体进厅后原则上不得调换悼念厅。
第四章 殡葬服务
第十七条 在集中治丧范围内,从殡仪馆运营之日起的两年内,在殡仪馆治丧的3日内(含3日)免收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和悼念厅租用费。
第十八条 集中治丧实行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方式。相关费用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和服从殡葬管理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条 遗体在县殡仪馆的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五章 殡葬救助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相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申请殡葬救助,所需资金从所属相关救助经费中解决。
(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二)无名、无主遗体。
第二十三条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在县殡仪馆治丧的,3日内(含3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全免;超过3日的,所有费用(含前3日)由死者亲属(监护人)自行承担。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相关丧葬费用全免,所需费用从民政救助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对象死亡后,其亲属或单位需配合县殡仪馆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殡葬救助服务费用在结算时直接予以减免,救助项目之外的其它费用由其亲属或单位自行承担。死者亲属应在死者遗体出殡前办理完费用结算手续。
第六章 火化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力提倡火葬。下列公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
(一)积极响应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要求实行火化的,应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二)死者亲属要求火化的公民。
(三)无名、无主遗体。
(四)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火化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骨灰在三年内无人认领的,由县殡仪馆负责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墓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墓建设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规范用地。
第三十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造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以下地区建造坟墓:
(一)铁路、高铁、高速和国省干道两侧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
(二)城市公园、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城市规划区。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危险物品仓储区。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安葬两人以下的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墓穴的使用年限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批准兴建的公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公墓、殡仪馆和火葬场。
第三十四条 原在城东公墓已购买墓地但未使用且在民政局进行登记的,可以在陵园内置换火化墓地或土葬墓地。置换时免除土地购买费,其他费用参照正常购买墓地相关费用执行。墓地置换不能预订,需使用时才能置换。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在集中治丧范围内,治丧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送葬车队阻塞妨碍交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治丧活动中污染环境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在集中治丧范围内搭建灵堂、灵棚,燃放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礼炮),出殡沿途抛撒冥纸、冥钞的,敲锣打鼓、吹奏哀乐、抬灵柩、花圈、“猪羊祭”等行为途经县城城区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制造、经营殡葬用品,倒卖、炒卖、传销或者变相销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从事遗体接送、遗体存放等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的,由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卫健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履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问责。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港澳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集中治丧范围外的公民自愿到县殡仪馆治丧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