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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5 15:56 信息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TDDR-2022-01006
  • 文号:通政办发〔2022〕30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10-25
  • 签署日期:2022-10-25
  • 登记日期:2022-10-25
  • 所属机构:通道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2-10-25
  • 公开责任部门:通道县人民政府

TDDR-2022-01006

通政发〔2022〕30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18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作为县级行政复议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通道侗族自治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县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 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受理行政复议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制度,包括指引申请人正确完整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尽量减少申请人为申请行政复议往来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次数。

第六条  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第七条 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四)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收件清单》,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份数、页数和主要内容,由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印章,一联交付申请人,一联附卷。

第九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承办工作人员在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经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予以立案,并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开始计算。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办案人员拟好《不予受理决定书》呈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定,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复议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

第三章行政复议答复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答复举证工作职责,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答复书应当包括标题、文号、被申请人及其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住所、案由、主文、附件、落款、日期、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文书制作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的要求。

第十三条  答复书的主文应当围绕当初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方面阐述,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答复。

不履行法定职责争议的案件,答复书应当围绕是否收到履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在法定期限履职、是否及时告知等方面阐述。

第十四条  证据材料一般按照时间顺序编排并制作目录,以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目录应当包括案由、提交单位、提交日期、序号、证据材料名称、证明目的、形成时间、页码、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

证据材料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申请人是两个以上或者有第三人的,适当增加份数。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按照被复议行政行为“谁承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答复举证工作的承办机构,县司法局负责对答复举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承办部门应按照本章的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承办部门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委托承办被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不得只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或核实案件有关事实:

(一)向有关组织或单位查阅相关文书资料和档案;

(二)实地勘查;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四)听取或者核实证人证言;

(五)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证或举行听证;

(六)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在查阅相关资料时,摘抄件或复印件,应当加盖被查阅组织或单位的核对章,并署名和注明摘抄或复印日期。

第十七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遇到与经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承办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十日内,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提交复议机构班子集体讨论。

复议机构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讨论的意见,对草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修改、校对,确保没有文字错误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四)第三人的答复意见(没有第三人的除外);

(五)经复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维持、变更、责令履行或者撤销等决定);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承办人报经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出现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消失后,承办人应当制作《恢复审查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出现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承办人认为必要时,经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制作《行政复议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复议机构采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审理的,经复议机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五章  复议文书送达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加盖县政府公章,并送达复议各方当事人。本规则规定制作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县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审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物品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卷整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书材料齐全,一案一卷;

(二)卷内文书材料按顺序排列、编目;

(三)案卷要有封皮、卷皮,卷内目录按要求填写,字迹清楚、规范。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可以直接以县政府名义向被申请人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将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发现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活动需要改进的,复议机构可以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

第二十九条 办理县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构要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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