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7 21:10 信息来源: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政办发〔2022〕16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直及驻通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给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年审年检、行政确认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的服务窗口和进驻的工作人员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规范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运行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公的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培训、考核;进驻人员年度考核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三)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平行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协调;
(四)受理当事人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
(五)对县直单位设立的分厅中心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加强业务指导;
(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双线”管理,进驻单位是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的主体,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的监督考核管理。
第二章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第五条 凡经县人民政府清理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县直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全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三到位”。邮政、通信、有线网络等公共服务项目也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直单位不得擅自撤回单位办理。
第六条 县直单位对已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告知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 进驻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一门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联合审批、统一收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模式和“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要求,规范、优质、高效运行。进驻单位不得在服务窗口外受理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事项。
第八条 服务窗口要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开具票据,所缴款项到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或县财政局服务窗口办理。
第三章 服务窗口管理
第九条 科学设置政务大厅服务窗口,推进“前窗后室”布局,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集成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不见面审批”模式。
第十条 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全面告知、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十一条 进驻单位根据服务窗口业务需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到服务窗口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窗口实行主办、协办(AB岗)双岗位制度。主办人员不在岗或繁忙时,协办人员及时接办,保证服务不间断。
第十三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单位,应向服务窗口派驻代表本单位负责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可由服务窗口负责人或行政审批负责人兼任),并书面告知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首席代表要相对稳定。首席代表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应指定临时首席代表,确保服务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进驻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进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的首席代表充分授权,授权内容包括: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权;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初审权、上报权、协调权;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出勤管理权。
第十六条 进驻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服务窗口工作,加强服务窗口的管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定期到服务窗口坐班1天。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服务窗口不得空岗。
第四章 服务进驻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进驻单位可将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岗位,在干部推荐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进驻人员。对离开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的工作人员,县政务服务中心应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进驻单位派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数量,应满足本单位行政审批业务正常开展需要。
第二十条 进驻人员原则上服务期限不少于1年,其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工资、福利和奖金由所在单位发放,业务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前,进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其进入服务窗口后能熟练开展政务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进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进驻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可建议进驻单位及时进行调换;对违纪违法的,可提请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进驻单位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奖勤罚懒机制,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个月的出勤和纪律情况通报进驻单位,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并将其考评结果作为进驻单位绩效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窗口单位和窗口优秀个人评比,从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要求和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六条进驻人员和单位窗口考评情况将作为各进驻单位内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文件形式抄送各进驻单位。
第二十七条 进驻人员被通报批评或约谈3次以上,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并退回原单位,且单位分管领导进驻政务大厅承担首席审批员职责。再出现被通报批评或约谈的情况,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且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政务大厅承担首席审批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进驻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授权不到位,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相关部门按程序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投诉或曝光,经查实确属其个人过错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进驻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进驻单位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的具体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