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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县某机制炭厂特种作业人员潘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发布时间:2024-09-12 17:29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8日,通道县播阳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镇某机制炭厂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证据收集,该违法行为属实。针对上述情况,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机制炭厂特种作业人员潘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4月10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收集到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现场复查照片》1张,《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责令该机制炭厂于2024年4月12日前对存在的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经营者潘某1、当事人潘某《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整改情况)1张,《营业执照》及潘某1、潘某身份证明等佐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鉴于该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机制炭厂经营者潘某1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通道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对通道县某机制炭厂特种作业人员潘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事故屡见不鲜。从事生产、作业及现场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