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以案释法

胡某装载货物污染公路路面案

发布时间:2024-10-10 15:47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通道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胡某驾驶湘N****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松油从广西融安到湖南靖州,途径G209线3037K+200m处湖南通道县县溪镇平朝路段因装载不规范导致货物松油掉落、遗撒在公路上,造成公路路面污染160平方米。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证据收集,该违法行为属实。针对上述情况,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胡某因装载不规范导致货物松油掉落、遗撒在公路上,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5月21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收集到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证据照片》1张,责令胡某于2024年4月29日立行立改,对存在的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当事人胡某《询问笔录》各1份,胡某身份证明等佐证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胡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规定,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通道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基准,损坏、污染公路路面100㎡以上或者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 1000m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胡某因装载不规范导致货物松油掉落、遗撒在公路上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典型意义】

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车辆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实际工作中,因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时有发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要有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供稿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