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5 15:17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3日、10月1日,粟某全租得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镇下乡村一组、四组在高枧地段的土地约28亩后,未经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租的土地建木材加工厂,并将部分土地填铺碎石碎渣、整平、硬化,在土地上面安装机械设备加工木材、堆放木材。经鉴定:粟某全在万佛山镇下乡村高枧地段建设木材加工厂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共计12.73亩,其中基本农田6.33亩,一般耕地6.4亩;所占用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调查与处理】
2023年5月22日,粟某全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4年1月2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粟某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并办理使用农用地手续,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建厂,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达12.73 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粟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粟某全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系续租土地,考虑到案涉土地在续租前有一定程度的毁坏,故粟某全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粟某全主动拆除占用基本农田厂房设备,积极配合政府复垦工作,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2024年2月29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粟某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法律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农用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已开垦的农用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农用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典型意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是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是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是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本案中,粟某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并办理使用农用地手续,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建厂,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2.73 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供稿单位:通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