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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案

发布时间:2024-12-24 18:54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为赚钱购买游戏皮肤,将自己名下尾号为8836的建设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资金,2024年5月15日,河南省受害人赵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24800元,该被骗资金流入吴某某名下尾号为8836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4年7月10日,我局对吴某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案立案调查,经电话联系吴某某接受调查,吴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日,我局认定吴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吴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圆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导致其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诈骗资金,吴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典型意义】

银行账户账户是个人重要的金融工具,不得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还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问题: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出借银行卡后,因他人使用该卡产生债务纠纷,出借人可能会被卷入民事纠纷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卡的开户人是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若因银行卡被非法使用导致银行遭受损失,银行有权要求开户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若他人利用出借的银行卡恶意透支,银行首先会向开户人追讨欠款,开户人需要先承担还款责任,再向实际使用人追偿,这一过程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面临追偿不能的风险。

二是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很多非法出借银行卡的案例中,出借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银行卡出借,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例如,一些人将银行卡出借给电信诈骗分子,诈骗分子利用这些银行卡接收诈骗款项。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洗钱罪:如果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洗钱活动,出借人也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的共犯。洗钱犯罪分子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复杂的资金流转操作,试图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出借银行卡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洗钱的具体行为,但因其提供了洗钱的工具,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洗钱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外,银行可能会对出借人的银行卡进行冻结、限制使用等措施,同时可能将出借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影响其未来的金融活动。(供稿单位:通道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