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8 09:25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通道C渔具店内摆有爆炸钩销售,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爆炸钩(真饵复钩钓具)为禁用渔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涉嫌销售禁用的渔具。执法人员依程序呈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依法对陆某经营的通道C渔具店进行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通道C渔具店销售禁用的渔具一案,2023年3月30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对其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收集到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份。经营者陆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及陆某身份证明等佐证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6:“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在三千元以下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爆炸钩(真饵复钩钓具)160副;处罚款1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6:“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在三千元以下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通道C渔具店销售禁用的渔具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我县办理的销售禁用渔具案件中首例销售禁用钓具类案件,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在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指认供述,对涉案渔具进行技术认定,确保认定过程科学、规范,为办理此类渔具经营类案件起到了典型示范意义。(供稿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