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3 11:07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4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现场已建成4个加油岛,1个罩棚,一栋办公生活楼,一个双层油罐,内含2个40立方米的柴油罐、1个30立方米的92汽油罐、1个30立方米的95汽油罐,总容积100立方米,属于二级加油站,现场未进油运营。该加油站位于通道县播阳镇播阳村,经与播阳镇政府核实该加油站位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最新建设项目管理名录该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调查核实该加油站于2023年开始“三通一平”,2024年7月开始地面硬化及基础设施建设,截止目前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环保设施已竣工。该企业的行为涉嫌未批先建。
【调查与处理】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勘查示意图,并对该加油站站长舒某和合伙人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该公司的相关证据资料等。2024年12月4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决定对决定对该加油站嫌违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1月27日,经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油站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对自身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且对环境未造成影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2项建设项目管理的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从实际情况和企业生存需要出发,对于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进行“宽容”执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实现了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降低企业的生存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包容的良好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坚持柔性执法,实行轻微免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经济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