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某加油站涉嫌经营不符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溶液的违法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5-10-15 09:34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4年01月05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菁芜洲所接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函(登记文号:2023055)。某县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尿素溶液,经抽样检验(报告编号:JZ230111HG0706),所检项目中醛类不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标准,依据《2023年湖南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HNCCXZ036-2023),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1月5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收集到的证据有:1、某县某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某县某加油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017573)1份,证明抽查检验车用尿素溶液的抽检机构、抽检执行标准及抽检数量、规格、等信息;4、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111HG070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030573)、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车用尿素溶液检验不合格,及送达签收情况;5、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溶液的现场检查情况;6、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溶液的场所及摆放位置;7、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溶液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及当事人不申请复检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决定责令某县某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并处罚款150元。
【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对其违法行为有较深的认识,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款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第三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本案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责令某县某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并处罚款150元。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款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第三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6 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少于 1.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加油站涉嫌经营不符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溶液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裁量行当。
【典型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危害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能够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商家质量意识,有助于商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有利于彰显法律权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有利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让整个行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标准的方向发展。(供稿单位: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