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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7-30 11:15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8日9时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城区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在公园世家路段杨某驾驶湘N***吉利轿车通过某滴平台接单载客。经现场核查,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乘客出示平台约车记录,杨某对无证运营事实供认不讳,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4年9月6日,县交通运输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杨某于案发当日通过某滴平台接单载客,搭载乘客从公园世家至县第一人民医院。其车辆未取得运输证,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证据包括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平台订单截图、乘客询问笔录及杨某陈述。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认定杨某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作出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  (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客体要件‌:杨某未取得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直接侵犯了“双重客体”,即网约车市场管理秩序和乘客安全保障权益。网约车车辆需满足技术标准、安装定位装置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市场准入、保障服务质量‌。本案中,涉事车辆未取得运输证即参与运营,规避了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安全性能、动态监控的强制性审查,破坏了行业准入监管秩序。未取得运输证的车辆脱离动态监控(如卫星定位装置缺失),导致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通过应急报警装置获得及时救援,且车辆技术性能未经审核,存在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人身、财产安全权”‌。
   2.‌客观要件‌:杨某的行为具备完整的违法性客观表现,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并实际完成运输服务,属于《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界定的“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通过平台完成订单,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经营特征。虽未造成实际安全事故,但其行为导致监管盲区,增加了公共安全风险。
   3.‌主体要件‌: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规定‌。
   4.‌主观要件‌:杨某明知车辆未办运输证仍主动接单,存在故意违法的主观过错。
‌ (二)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1.‌核心条款解析‌: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杨某未履行申请义务,直接违反准入制度。
  《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将“初次违法、未造成事故”符合一般情节,适下限用罚款,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2.‌程序合法性审查‌:
执法人员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固定接单记录等电子证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证据”的规定。依法向杨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并组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程序完整合规‌。
‌  (三)裁量权运用的合理性‌
   1.‌从轻情节认定‌:杨某未取得运输证初次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引发事故,符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初次违法可减轻处罚”的规定。在调查期间,杨某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停止经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体现悔过态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情形‌。
   2.‌社会危害性评估‌:未取得运输证的车辆脱离动态监控,乘客安全险缺失,构成潜在公共安全风险。本案未造成实际损害,故未适用顶格处罚。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既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又避免高额罚款导致当事人陷入经济困境,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法律体系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暂行办法》作为特别法,针对网约车新业态设定了更具体的罚则(3000-10000元),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优先适用《暂行办法》‌。
本案中,杨某未取得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已完全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客观、客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及《裁量基准》第十条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既符合法律适用的精准性要求,亦体现裁量权运用的合理性,同时妥善处理了法律竞合问题。建议进一步强化技术监管与普法宣传,推动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
   【典型意义】
‌   一、维护市场秩序与行业生态‌
本案通过打击无证网约车运营,有效遏制“低价抢单”“逃避监管成本”等扰乱市场行为,保护合规经营者权益,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建立“平台+车辆”双查机制,推动企业落实资质审核主体责任,倒逼平台完善内部风控流程,杜绝无证车辆接入漏洞,形成“源头治理”闭环。通过“查办一案、规范一片”,引导行业回归服务质量竞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共享经济新业态提供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   二、‌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公共权益‌
无证车辆脱离卫星定位监控、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存在驾驶员资质缺失、紧急救援滞后等风险。本案查处凸显“人车双合规”刚性要求,为同类违法行为提供执法范例。建立完善与公安、市监等部门协同机制,开展“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实施动态监管,填补监管盲区‌。通过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应急报警系统,确保车辆轨迹可追溯、突发情况可处置,切实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   三、构建法治共识与执法权威‌
采用梯度化处罚标准“首次违法罚3000元、累犯最高罚1万元”,既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又通过经济杠杆形成有效威慑,避免“以罚代管”或“过度惩戒”。通过政务公示典型案例、发放普法手册、新媒体解读政策等方式,将执法过程转化为普法教育,引导从业者主动申办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