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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5-09-30 10:24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8日,本机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收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函》(通森公移字[2025]001号)案件相关文件材料及随案物品。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5年2月24日,呈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杨**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2025年3月4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对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渠水通道段县溪镇嘉镇村香坪团寨河段使用电力捕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收集到:24:00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通道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函》(通森公移字[2025]001号)、《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案卷》卷宗,包含对当事人杨**的询问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通道侗族自治县水利局出具的河道证明》、《关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域天然水域实行禁渔区、禁渔期管理的通告》1份、当事人杨**上缴作业工具的申请、主动在非法捕捞河段进行人工放流照片等佐证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
违法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渔获物7.66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处罚款2050元;罚没合计21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履行修复义务情况可以作为案件处罚的参考”。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杨**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我县办理的非法捕捞案件中首例柔性执法类案件,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在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指认供述,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确保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为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