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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发布时间:2026-01-20 17:02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5年01月16日18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驾驶湘E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湖南省城步县长安营乡XX村方向沿S341省道往湖南省通道县万佛山镇万佛山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通道县万佛山镇XX村路段时被通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黄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过查询,驾驶人黄某某因2019年01月29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处罚,2021年1月5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通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此次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5年1月16日,我局对黄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立案调查,黄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日,我局认定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决定对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典型意义】

    一、明确违法成本,强化法律权威。打破“侥幸心理”,推动形成“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的社会共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将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刑事处罚。                                     

    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酒精会削弱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酒驾是导致恶性佳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破除酒桌陋习,构建健康社交。酒驾案件的宣传有助于改变“无酒不成席”的传统观念,推动形成理性饮酒、拒绝酒驾的社交新风尚。(供稿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