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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双某湾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黄某科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发布时间:2026-04-09 11:17 信息来源:通道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8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通道双某湾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药量为300千克,现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总药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47.17kg,约超过核定储药量的15.7%。经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证据收集,违法行为属实。办案人员对现场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话,并制作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针对上述情况,执法机关于3月21日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通道双某湾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3月24日,案件调查结束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收集到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经营者黄某科《询问笔录》一份,该烟花爆竹专卖店《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者黄某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相关证照,证明该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的合法性。3月21日,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复查,该烟花爆竹专卖店已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所列问题整改到位。3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通道双某湾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黄某科,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规定期限内执法机关没有收到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3月31日,执法机关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进行裁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烟花爆竹专营店经营者黄某科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违法行为定性:双某湾烟花爆竹零专卖店储存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以下简称“超量储存”),直接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之规定,该行为同时构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2.法律适用分析:行政责任层面: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超量储存应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超量比例确定,超量50%以上通常适用较高处罚档次。若存在异地储存行为,可并处没收非法烟花爆竹。

3.刑事责任层面:如超量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如周边为民房、学校等敏感场所),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最高可处一年有期徒刑。

4.执法与合规要点:当前正值烟花爆竹安全高风险期,国务院安委办已部署开展零售店隐患排查,对超量储存等行为“零容忍”。建议涉案零售店立即将超量部分退回批发企业,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超量储存是重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明确了“许可限量”即为安全红线,以严厉法律后果警示所有经营者,切实守护公共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零售店(点),是结合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储存量的。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存储烟花爆竹,将增大安全风险,对零售(点)本身和周边产生较大安全风险。通过对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